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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通〔2021〕6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出租房屋大清查工作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5/07

为全面加强我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全力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经商、居住的房屋。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二、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单位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人,出租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权属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主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原有承租人及随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以后承租人有变化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或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五、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六、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在马开展项目建设的临时用工企业和个人应当对户籍不在我县的工作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并同步将用工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不在我县工作人员有变化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更新后的用工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七、县外来马从事务工、经商、施工等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八、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规定处10万以内罚款。

九、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施工单位、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县外来马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境外来马从事务工、婚嫁等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1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境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施工单位、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如发现境外人员的,应即时到当地派出所上报境外人员相关信息。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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