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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执行部分惠民殡葬补助政策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1/12/02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65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全县殡葬改革顺利推进,提高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促进全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原《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马办发〔2017〕93号)文件规定的部分惠民殡葬补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惠民殡葬补助政策通告如下:

一、具有马关县户籍,且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贴的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并进入骨灰公墓安葬或者采取符合规定的节地生态葬法的,县人民政府继续给予免除火化费、运尸费(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在职在岗和退休人员除外)。

二、原《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马办发〔2017〕93号)规定的“具有马关县户籍,且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贴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并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实行火化区的一般群众给予4000元殡葬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村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给予5000元殡葬补助。推行火化区的一般群众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增加补助500元”的惠民殡葬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三、原《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马办发〔2017〕93号)规定的“遗体火化后,在下葬前骨灰需寄存在县殡仪馆骨灰寄存室的,本着‘由丧属自主选择下葬时间’的原则,骨灰可免费寄存30天,寄存时间超过30天的,按规定收取寄存费用。公墓未建成暂不能投入使用,丧属书面承诺公墓建成后进入公墓安葬的,可免除寄存费用。”调整为:“遗体火化后,骨灰需要在殡仪馆寄存的,按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骨灰寄存费用”

四、本通告自2022 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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