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2022年5月17日颁布实施)中第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文山州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现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说明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马关县的实际,对其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中小学校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或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50米范围内,为特殊区域,不得设置电子烟零售店”。
二、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一)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四)测量参照物为500平方米以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店面同一侧距离测量示意图。
2.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电子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3.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电子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店面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通勤出入口之间距离测量示意图。
5.店面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测量标准,新申请卷烟(电子烟)零售户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6.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电子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云南省马关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