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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来源: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3/06/16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马关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单位: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二、受委托单位:马白镇人民政府、八寨镇人民政府、大栗树乡人民政府、仁和镇人民政府、夹寒箐镇人民政府、坡脚镇人民政府、木厂镇人民政府、篾厂乡人民政府、小坝子镇人民政府、南捞乡人民政府、都龙镇人民政府、古林箐乡人民政府、金厂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社区管委会。

三、委托执法范围:各乡(镇、场)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或限期改正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单位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1.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权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

2.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罚(权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耕地10亩以下);

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5.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权限:耕地5亩以下、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下);

6.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权限:个人或者单位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源用于非法出售获利价值在10万元以下)。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单位权力和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行政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委托单位担责后,有权向受委托单位追偿。

3.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单独编号,在“马自资”中加“(乡(镇)名称一字或两个字)”,如八寨镇即:“马八自资〔2023〕号”。处罚类(简易程序除外)文书实行“一案一制作、一案一审批与盖章”。

六、受委托单位权力和责任

1.受委执法权限于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

2.受委托执法行为需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

3.受托执法不得转委托。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6.每季度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每年12月20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执法工作总结,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七、委托期限。从2023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止。本委托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1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八、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公告后,由本机关与受委托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确认委托事项。

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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