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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号 关于对金厂镇临时采石场审批权放宽的提案

来源: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5/04/16

提案号:120号   
提案人:王洪祥 钱顺欣 盘丽萍 李兴贵
内容:
由于金厂镇现无正规采石场,国家许多项目均向边境一线倾斜,许多基础设施,农民安居房所需砂石均向外乡镇拉运,造成群众的经济受到损失,加之金厂有条件的地方被划为国家公益林,给项目建设带来严重不便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本案的实施建议:请有关部门放宽对一些可以做为临时采石场属于公益林范畴的地方,审批做为临时采石场。
承办单位:国土局
责任人:蒋德健
政府督办领导:袁加全  
交办日期:2015年2月9日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马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协马关县第九届三次会议第12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函

盘丽萍、王洪祥、钱顺欣、李兴贵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金厂镇临时采石场审批权放宽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审批依据。在矿产资源法和涉矿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临时采石场的审批均无明文规定,也就是说临时采石场的审批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近年来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降低农村公益事业投入,2012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经营性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马政办发〔2012〕42号),通知中明确了非经营性采石场的适用对象、申请对象、报批程序、开采时限和监管职责。2014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建设需要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采场进行关闭”。按《条例》规定,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设立非经营性采石场,而不是临时采石场,非经营性采石场的审批权限已放宽至县级。但需要明确的是:①该类采石场必须是为民生工程服务的,石料用途必须用于经批准实施的民生项目,不准进入市场流通,假借非经营性采石场进入市场流通牟利、扰乱矿业开发秩序的,按无证开采的行为查处;②非经营性采石场的设置属于短期性开采(原则批准时限不超过1年)、必须避开基本农田、重要设施、符合林地占用条件,方能审批;③对因开采破坏的生态环境及耕地,申请主体必须承担恢复治理义务。
二、非经营性采石场的管理历来都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关于你们在大会中提出的“请有关部门放宽对一些可以作为临时采石场属于公益林范畴的地方,审批作为临时采石场”实施建议,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地方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的规定,盘丽萍等四位委员提出的实施建议与林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符。
三、非经营性采石场审批备案。批办非经营性临时采石(砂)场,实行先备案、后动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砂)场,一律不准审批、备案。马关县国土资源局对于非经营性采石场的备案要求,已起草了相关文件经局务会讨论后已上报县政府,待县政府讨论决定后我局将按规定实施。
希望以后多提宝贵建议,以利于我们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附:《关于非经营性临时采石(砂)场审批备案的通知》(送审稿)

                                                                                                      马关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6日

联系人:王莉峥,联系电话:7126388

         责任编辑:夏时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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