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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一、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特别是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支持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特草拟了《马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经过
  2014年2-4月,按照国家、省、州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要求,为规范马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县安监局开始着手起草《办法》。经请示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在参考其他县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文山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精神,草拟了《办法》。
本《办法》涉及乡镇(场)及政府相关部门,经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并完善后,最终形成了本《办法》的送审稿。
  本《办法》已经2014年4月17日县政府十六届第2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公布时间:2012年5月2日。
  (三)《文山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四、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共17条。《办法》对我县安全生产举报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举报的受理、有权调查处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对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举报奖励适用范围、适用金额、备案以及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附件2

马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字〔2012〕63号)和《文山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县安监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或其他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五)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七)建设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八)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等行为;
  (九)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一)各行业、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情形;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应包括以下内容: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基本情况,或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作业区域)、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基本情况,举报人联系方式等。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进行受理、认定和查处, 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的举报事项;
  (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直接受理、核查本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委会办公室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举报事实评估认定
  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单位部门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填写《马关县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马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聘请的安全生产检查专家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评估认定,对举报事项属实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县安委会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大事故的,奖励20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下同)举报人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的,实行一案奖励,由共同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受奖权利。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受理举报奖励的实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暴露举报人;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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