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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解决马关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非马关县籍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不断规范和加强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十分必要。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2012年11月14日,马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发〔2012〕194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而有必要修改完善《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扩大管理覆盖面,并加大对违规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六)《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1〕14号);
  (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
  (八)《关于加强乡镇学校卫生计生周转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60号)。
  三、起草经过
  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4年1月份开始起草《办法》,初稿于6月份基本形成,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4年8月第一次上报县政府。此后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充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于2015年2月12日经马关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规模、准入及申请程序、配租、租赁、退出和监督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为确保《办法》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和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公安、监察、审计、地税、金融、工商、住建、人社、民政、乡镇场和村委会(社区)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对申请对象的准入、轮候、退出及租金的收取使用有了详细的规定。
  (四)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五)关于《办法》的施行日期,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各阶段的政策沿革,为实现政策的统一性,《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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