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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0/24

为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云南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把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工作作为推广和运用PPP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截至2016年底全省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工作推进缓慢,原因如下:一是工作难度较大。纳入财政部门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项目多是纯公益性项目,从单一项目来看,能产生现金流的项目为数不多。同时,在转化为PPP项目的过程中,存在土地、存量国有资产移交和转让、重新报批程序复杂等问题,需要社会资本拿出资金来购买已建项目资产,对项目包装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各地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推广新建项目比化解存量项目相对容易,程序相对简单,更能迅速地体现工作成效,因此,各州(市)政府普遍存在重新建、轻存量的思想,对引入社会资本改造存量项目,特别是存量政府性债务项目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报送项目多是新建项目,存量项目很少。三是部门协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推广和运用PPP模式工作涉及到发改、财政、行业主管和行政审批等多个部门,需规范项目运作流程、统一工作步调。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总体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四个部分,制定了15条具体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共有三条,主要明确了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规范操作流程”共有七条,主要从项目遴选、识别准备、评估论证、政府采购、签署合同、项目运行、项目移交七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操作流程。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存量政府性债务项目清单。二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债务单位从财政部门提供的债务清单中,梳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制定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计划,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三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通过评价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通过评价和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库,并与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项目在PPP项目库和政府债务信息数据库的“两库锁定”。四是对于纳入“两库锁定”的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作为政府方PPP合同的签约主体,启动采购程序。五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合同签署,明确存量政府性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相关信息。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合同文本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署的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的重要依据。合同签署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将化解的存量政府性债务作相应处理。

第三部分“强化政策保障”共有三条,主要从简化审批、加大激励、风险防范三个方面支持和引导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工作。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根据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规模,给予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奖补。同时,省、州(市)财政部门要将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的情况,纳入对下转贷新增债券额度的测算因素。二是完善PPP项目财政支出统计监测,强化成果运用。加强债务分析,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共有两条,主要从强化工作问责、明确部门职责两方面督促约束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工作。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定期通报PPP项目化解省级存量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把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工作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对不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报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部门、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是规定了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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