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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来源:县发改局 更新时间:2018/01/10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解决马关县县级粮食偹备时间过长的问题,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使其保障供给、稳定市场,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完善粮食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2015年12月9日,马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马政办发〔2015〕138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形势的需要,因而有必要修改完善《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缩短储备年限,提高质量,加大对粮食的管理。

二、起草经过

(一)草拟阶段。为加强粮油储备轮换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完善和规范粮食工作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马关县发改局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就粮食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办法更具操作性。

(二)征求意见和审核阶段。在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县发改局牵头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征求意见工作,适时提出修改定稿后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办法》于2017年4月17日修改完善,于2017年4月17日经马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制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中央储备粮食管理条例》

(三)《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四)《文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六)国家、省、州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的部署和省、州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对《办法》制定的必要性、粮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二章为粮食管理计划。本章节规定了粮食管理中收购和销售以及轮换计划以及办理的程序。

第三章为粮食管理工作的资格管理和承储方式以及具体工作要求。

第四章为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的相关方法方式。

第五章为县级储备粮财政和财务纪律遵守及处理。

第六章为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做法

第七章为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

第八章为履行县级储备粮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本《办法》所适用的单位、实施时间以及负责解释的部门。

 

附件: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使其保障供给、稳定市场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州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的部署和省、州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参考《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文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负总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和承储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应职责。

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制定完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储备费用、利息及轮换亏损补贴等资金,督促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的具体经营管理任务,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及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反映和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监察局接到反映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测算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方案提出并下达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

第三章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十六条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

1.承储库点符合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交通便利,距国道和省道以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较近(支线公路控制在10公里以内)。

2.粮库有效仓容在500万公斤以上,具有完善的粮情检测、通风、熏蒸等系统和相应规模的储运设施及检化验能力。

3.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储藏业务规范,近3年没有重大储粮损失和责任事故发生。

4.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正常,商业信誉良好,近3年没有违规违法经营、违反粮食经营及信贷政策、违反财经纪律、恶意合同违约等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经企业书面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审查并征求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意见无异议后,授予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定县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明确代储规模和相应政策、要求。

第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县级储备粮购、销、存、轮换及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和各项补贴资金兑现、落实、使用情况,督促指导承储企业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并完善制度,对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保管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粮食、在库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承储企业和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档案,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溯源链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变和不宜存。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收储和动销方案,及时组织收储和销售(轮换)。县级储备粮的收储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委托收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办法进行。实行委托收购(销售)的,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要求,完成收储和销售任务。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即“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财务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县级储备粮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县财政局核定,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列支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储备粮的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抽查检验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县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按季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一条储存期间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储存利息、轮换费用(含轮换倒挂差价)据实核拨。

第三十二条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县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为保证县级储备粮安全,承储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储备粮安全保险,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解决。因不可抗力发生储备粮损失,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由收购价格加上合理的杂质、水分扣除及合理的入库费用(含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构成,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应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县级储备粮食台账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相关台账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县财政局每年年终办理县级储备粮补贴决算批复,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轮换,不得超时储存。原则上小麦储存期不得超过3年、稻谷和玉米的储存期不得超过2年,小麦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玉米和稻谷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二分之一。承储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鼓励承储企业选择适合品种实施当年轮换,以提升县级储备粮质量,降低轮换价差亏损。当年轮换须经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批准,并把总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正常轮换,每年由县财政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预拨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待轮换结束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列支时,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在轮换任务下达时,拨付给承储企业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年度原则上按粮食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轮换可采取边购边销、先购后销或先销后购的方式进行,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新轮入的粮食,库存成本按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核定办法核定。

第四十条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确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监督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制定另文下达。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州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原则上新入库粮食必须是上年及当年生产的新粮,不得轮入陈粮。承储企业必须在粮食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承储企业无法在规定轮换周期内完成州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须在轮换周期到期前两个月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四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损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据实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轮换亏损由县级财政予以承担,为鼓励承储企业积极把握市场和创新轮换方式,降低或避免储备粮轮换亏损,减轻财政负担,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实现的收益,留归承储企业用于仓储设施维护。县级储备粮轮换损益核定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另文下达。

第四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1.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3.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可以责成整改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信贷资金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

第五十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州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五条储备粮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承储企业及以上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马政办发〔2015〕138号)随即废止。

 

 

         责任编辑:赵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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