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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工信商务局 更新时间:2018/09/27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办法》背景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称原办法),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对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原办法作了专项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抓紧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办法》总体思路

一是紧紧围绕《方案》,落实《方案》已经明确和各方面达成共识的改革举措。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食盐产、运、销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区域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修改《办法》内容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四、修改《办法》对食盐供应安全作出的哪些规定

一是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根据《方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的要求,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

二是保障食盐供应。根据《方案》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五、修改《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作出的规定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方案》关于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维持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是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三是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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