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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全覆盖的范围内容进行明确

来源:县审计局 更新时间:2018/12/12

2017年7月17日,《马关县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并通过中共马关县委马关县人民政府印发到各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云发〔2014〕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7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发〔2017〕3号)文件精神,促使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发挥好审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马关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审计全覆盖,既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中央对审计机关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新要求。审计机关要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全面把握审计监督对象的总体情况,明确审计的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统筹整合资源,创新审计方式,合理确定审计频次,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审计效率,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二、审计全覆盖的范围内容

(一)公共资金审计。以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为目标,把全县所有涉及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部门、单位和项目都纳入审计范围,全面消除监督盲区。通过组织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财政本级及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决算草案编制审计、税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等,实现对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模和管理分配权限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具体审计方式。积极参与省、州组织开展的“部门一条线、业务一条线、资金一条线”的审计监督,关注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内容。审计机关每年要对管理分配公共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审计,适时对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动态审计,重点揭示制度性、根源性、倾向性及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

(二)国有资产审计。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绩效为目标,将全县所有涉及投资、管理、使用和运营境内外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的部门等全部纳入审计范围。通过组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专项资金等项目审计,重点关注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绩效、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等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加强对国有资本投入较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强治理、控风险、防流失。适时对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及管理混乱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其他部门单位原则上5年内至少审计1次。加大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力度,促进境外国有资产依法运营、安全可控、优质高效。

(三)国有资源审计。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特许经营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发挥审计在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加强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各地区约束性指标及耕地保护、水资源管理、节俭用地等制度落实情况,揭露和查处违规审批、无序开采、危害环境安全等重大问题,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加强对大气、土壤、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马关县“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执行、环境治理制度建设等情况,揭露和查处落实政策不严、打折扣,违规处置、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问题,促进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切实做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审计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制度。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建立健全与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大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不同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重大决策和内控制度执行、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情况,实现有重点的全覆盖;建立健全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年度项目计划应涉及各类别的审计对象,实行有计划的全覆盖。重点揭露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五)公共投资审计。按照“统筹兼顾、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对全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结)算、工程管理和执行规划、履行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在掌握本地区公共投资审计对象和数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数据库,加强分类管理,实现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别的全覆盖。积极参与全州公共投资审计,强化一盘棋意识,揭示重点行业(领域)投资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审计资源整合。加强全县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合理统筹审计资源,共同完成涉及全局性、行业性和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构建“制度办法引领、国家审计主导、社审内审参与、咨询专家补充”的审计新模式,对非涉密审计事项,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有序推进外聘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项审计相结合,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相融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实现“一审多果”“多果共用”。

(二)确保审计所需经费。按照科学预算、分级负责、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公共投资等项目审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对公共投资建安工程审计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成本,财务审计费及其他项目支出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三)创新审计组织模式。加快制定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的审计全覆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审计对象数据库,科学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做到长期规划与年度安排、审计广度与深度的有效协调,既要实现资金、项目的监督全面覆盖,又要避免重复审计、重复监督。大力推进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全面推广“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不断扩大联网审计的领域和区域,加强对数据之间的关联分析,不断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省、州组织开展的大项目审计,揭示共性问题,发挥审计监督在宏观性、全局性和建设性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大项目审计平台,强化现场管理、搭建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动态巡视督查、健全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注重审计过程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审计资料报送。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要求,主动报送与本单位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及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以修订或废止。审计机关对推诿、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审计数据资料的保管、储存、使用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履行审计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五)强化整改督促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审计机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高度重视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和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要严格问责。对拒绝、阻挠审计工作,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必须依法依规查处。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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