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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马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28

一、背景

2021年12月,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马关县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方案》(马办通〔2021〕154号)提出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马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和轮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重点工作任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马关县支行、县汇稷粮油储备公司等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集中会商修改,并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办法》修订送审稿。

二、依据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来,《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原《办法》中一些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亟需修订。同时,原《办法》执行期限也将于2022年4月19日到期。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陆续出台了储备粮仓储、质量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要据此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规范。

二是适应县级储备粮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中央和省、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文件对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贯彻落实措施,需要在《办法》中体现出来。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60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办法和章节与相关表述进行更新和优化。将原《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更名为《马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和轮换管理办法》,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文件的要求,单设“收储、销售和轮换”一章,并将原“县级储备粮的计划”“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县级储备的轮换”三章的内容分别合并到“总则”与“收储、销售和轮换”两章,将原“财政、财务管理”一章修改为“财务与统计”,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各章名称进行了简化。原《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后名称进行了更新。总则中增加了“节粮减损”的相关条文表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约粮食、减少浪费相关精神。

二是删除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县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企业代储资格认定及相关办法制定职责的规定和处罚内容全部删除。

三是完善县级储备粮收储和轮换管理制度。针对承储方式及轮换方式,完善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如,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收储确认的程序,修改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二十条并增加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于轮换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文件关于政府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的规定。从原规定的5个月调整为4个月。

四是完善县汇稷粮油储备公司承储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方式。修改完善原《办法》中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储主体的表述,明确县汇稷粮油储备公司的承储方式,从过去代储的管理模式,明确为直接承储管理模式,并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

五是细化县级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明确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细化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十一条,对承储主体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六是进一步细化县级储备粮动用管理。与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马关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衔接,明确动用条件,同时,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对承储主体预案建设和演练的要求。增加第三十七条,对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的补库规定进行了明确。

七是强化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专门增设“法律责任”一章共7条,明确承储主体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增加国家机关和农发行马关县支行相关人员对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储存、销售、动用、运输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大对承储主体和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力度。

马政办发〔2022〕4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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