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重要政策解读 > 正文

【文字解读】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2/13


一、背景依据

为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马关实际,现就我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政策保障

(一)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1. 放宽迁移落户条件。马关籍居民,在乡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马关籍居民,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取得自有产权房、租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镇落户。

2. 放宽投靠落户范围。马关籍居民,3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 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限制。马关籍农村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创)业;参军的马关籍农村居民,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马关籍农村居民,在城镇社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在社区专管集体户落户。

4. 放宽县外农村人口在我州落户条件。在我县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县外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落户。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2. 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马关籍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标准化牛舍建设: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和规模养殖大户集中新建标准化牛舍每平方米补助300元,避雨采光母牛舍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每户养殖户只能享受一次肉牛养殖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二)青贮氨化窖建设:新建青贮氨化窖每立方米补助80元。

(三)良种公牛引进:新引进良种公牛每头补助10000元。

(四)牛冻精改良站点建设完善:巩固完善牛冻精改良站点每个补助5000元, 新建牛冻精改良站点每个补助30000元。

(五)技术培训:每年开展牛冻精改良操作技能培训和肉牛饲养管理、犊牛培育、疫病防治、种草养牛等肉牛养殖综合配套技术培训,每年安排30万元。

(六)试验示范:每年开展青贮氨化窖建设,优质牧草种植,氨化料、青贮料制作试验示范及召开现场会等,每年安排30万元。

(七)养牛场附属设施建设:消毒室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污水处理池每立方米补助200元,堆粪发酵池每立方米80元。

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1.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己转户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

2. 增强“贷免扶补”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业的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获得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创业规模,带动更多就业。

3. 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整合各部门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对稳定、成规模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贷款扶持和一定奖励。

4.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加快职教发展和建设步伐,强化中职教育的职能作用,加强中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力度,力争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掌握1至2门专业技能。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促使更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已被认定为初级技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中、高级技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落实医疗及养老保险政策。

1. 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按照规定积极做好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3. 完善养老保险办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户籍在农村的,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户进城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户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制定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续和有效连接。

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1.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切实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按划片区招生、就近入学的办法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接受义务教育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对安排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免收学费、教科书费,财政按照相应人数给予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

2. 为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提供更多中等职业技能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县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马政发〔2012〕21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意见的通知

         责任编辑:杨枫  

关闭

上一篇:【文字解读】马关县逢春大道片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