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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马关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办法(试行)

来源:政务局 更新时间:2022/09/21

《马关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2年9月21日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提升马关营商环境,根据《文山州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办法》,研究制定了《马关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办法(试行)》,对我县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受理、办理、责任追究等事项予以规范。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马关县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管辖主体

《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明确规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坚持上级监督下级、“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利企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马关县优化营商环境促市场主体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本部门、本系统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

四、投诉举报渠道

马关县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微信、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一)网络投诉举报: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complaint-form-test;

(二)微信投诉举报:关注《马关发布》微信公众号进入主页,点击“粉丝说”→“营商投诉”;

(三)投诉举报电话:0876—7121581;

(四)投诉举报电子邮箱:mgxycb@126.com;

(五)意见箱及现场投诉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2号(马关县人民政府),马关县马白镇石兴路86号(马关县营促办)。

五、投诉举报应受理的情形

(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严格,禁止、阻碍企业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的;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政策措施落实不力,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设置分支机构等为由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限制、排斥或者变相限制、排斥不同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

(三)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四)挤占、截留、克扣上级补助企业资金拒不划拨的;

(五)“放管服”改革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和要求新设、承接、取消、整合、下放、划转政务服务事项并进行实施清单、办事指南调整完善,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涉企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不准确,导致办事人员重复跑、多头跑等“办事难”“办事繁”问题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备的涉企服务事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权限范围、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材料目录、申请表单、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规定办理的

(七)要求企业提交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证明事项清单之外证明的;

(八)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九)不履行服务承诺,作风拖沓,态度蛮横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十一)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就相同或相似内容恣意多次检查,执法主体任性执法、执法不公,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行为。

六、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二)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三)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非行政执法范围的;

(四)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七、投诉举报办理

《办法》规范了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依次为受理→转办→办理→反馈→核查,实行闭环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县营促办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明确办理反馈的时限。一般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承办单位接到营促办转办单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承办时限由县营促办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必须书面反馈县营促办,并明确延长时限。原则上延长时间在第一次承办时限的基础上,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投诉举报终止办理的情形

(一)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二)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四)投诉举报人自身存在问题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投诉举报终止办理后,投诉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九、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人、受理和办理机构,以及被投诉举报人的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马营促办发〔2022〕2号 关于印发《马关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王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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