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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人社局 更新时间:2023/06/20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根据上年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等因素,建立省级财政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列入次年预算。鼓励各州(市)、县(市、区)两级同步建立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常态化调整机制,调整金额由各州(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是增加了缴费档次标准。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特别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差距,制度衔接更加紧密,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在原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缴费档次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元整数倍档次标准,最高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云南省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额(2022年为9535元)。即2023年缴费档次标准在原有缴费档次基础上可增加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6个档次标准。此后最高缴费档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同步调整。

三是优化了缴费补贴机制。为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更高档次标准缴费、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进行了调整。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级财政承担50%。

四是逐步提升基金管理层次。按照安全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州(市)级管理工作,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州(市)级管理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安全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州(市)级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人社发〔2023〕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9000元档次)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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