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人社劳监罚决字〔2024〕第5号
被处罚单位:马关县葭斑酒门酒吧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5MA******2G
经营者:王绍将,联系电话:147******34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5326251996******12)
经营场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林海路73号
我局劳动监察股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云南省“12333举报投诉平台”收到李金梅投诉你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且克扣员工工资的诉求。根据投诉反映情况,我局劳动监察股与你单位(经营者:王绍将)进行核实劳动用工情况,你单位认可投诉反映情况属实,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存在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你单位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使用李金梅(公民身份号码:5326252009******2X)上班,李金梅未满16周岁(系童工),你单位经营者王绍将对招用童工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凭进行证实:1.马关县葭斑酒门酒吧服务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劳动用工登记表、考勤表、领条、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证实非法招用童工事实行为属实;3.李金梅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以及用工单位马关县葭斑酒门酒吧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确认李金梅身份信息及考勤登记情况、用工情况确认、送交情况确认、李金梅确认本人身份信息及考勤登记情况等证据材料证实李金梅未满16周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人社劳监罚告字〔2024〕第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对违法事实行为无异议,未作陈述、申辩。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参照《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关县支行营业室(开户名:马关县财政局,账号:24079501040001177,地址:马关园中西路1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股。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
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案卷,一份交被处罚单位马关县葭斑酒门酒吧服务店(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