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1至5月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相对人 |
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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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11·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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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书号 |
(马)应急罚〔20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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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七十八条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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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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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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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1年4月13日 |
处罚部门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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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陈金兴 |
案件名称 |
陈金兴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
处罚文书号 |
(马)应急罚〔2021〕08号 |
处罚事由 |
马关县恒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陈金兴存在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陈金兴作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整(¥31800.00),罚款计算方式为:(8000×12+10000)×30%=318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时间 |
2021年4月13日 |
处罚部门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
行政相对人 |
马关云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马关云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隐患整改不合格案 |
处罚文书号 |
(马)应急罚〔2021〕09号 |
处罚事由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日对马关云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尾矿库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共存在3项问题,现场下发(马)应急责改[2021]非煤0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2月2日前整改完毕。马关云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林为恩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向马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隐患整改情况回复后(书面回复材料的落款日期是1月16日),马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对该尾矿库进行复查时,发现第一项问题未按指令书要求整改完毕,同时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我执法大队根据复查情况于2021年1月21日呈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该公司存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未落实到位,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其法律条款叙述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处罚结果 |
对马关云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时间 |
2021年4月14日 |
处罚部门 |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