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马关县仁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毕睿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区域:仁和镇
办公地址: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仁和镇政府路42号
联系方式:0876—7380144
监督电话:0876—3025085(仁和镇纪委)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
马关县仁和镇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 |
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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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 |
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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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 |
202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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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全国人大 |
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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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人大 |
20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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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国人大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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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 |
201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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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 |
2013.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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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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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 |
201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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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11.1 |
国务院第11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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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征兵工作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0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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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3.5.9 |
国务院第37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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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6.1 |
国务院令第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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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2006.3.1 |
国务院令第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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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信访条例》 |
国务院 |
2005.5.1 |
国务院第43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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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4.1.1 |
农业部令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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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7.1 |
农业部令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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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
农业部、监察部 |
1997.12.16 |
农经发〔19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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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
司法部 |
2002.11.1 |
司法部令第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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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
1999.1.1 |
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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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包括以下9个制度:
1.行政执法告知申辩制度;
2.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3.行政执法调查取证;
4.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制度;
5.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6.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7.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8.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9.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二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经过行政诉讼、复议或执法检查,发现并审查认定有错的,必须追究承办人或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单位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 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镇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镇法制办公室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四条 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人员纪律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罚缴分离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1、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2、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3、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4、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6、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1、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财政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定期对好账、催缴、清算工作,定期足额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2、除依法可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的决定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由银行代收代缴。
3、罚没财务变价款、对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4、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
四、责任监督
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严重损毁、短缺、变质或者使罚没物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质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检查方式分自检、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进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执法单位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粘贴公告、村小组会议、黑板报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等予与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数据保留。
第五条 相关受理的窗口单位务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的30日内行政完整的记录归档管理。
第六条 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职能站所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其他案源,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当载明启动审批的原因、当事人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 调查取证笔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情况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或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监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监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同时由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参与人(见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九条 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填写文书,记录以下内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证据保全的法定文书、复制、影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并制作权利告知书等进行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记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六)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八)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九)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十)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十一)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三部分 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共5项)
第一项: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款:在镇、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第三款: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自治州单行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施恩校(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17),李虹霖(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105),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执法责任: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是否有委托机构中介办理:否
第二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场所和村庄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执法
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徐开正(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0554008),付荣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71),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等行为的;
4.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是否有委托机构中介办理:否
第三项:村民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内建住宅的审核、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科站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施恩校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程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2),施恩校(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17)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2.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是否有委托机构中介办理:否
第四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款: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站)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施恩校
执法人员名称:施恩校(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17),杨俊(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79),韦美留(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5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2.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造成他人损害的;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是否有委托机构中介办理:无
第五项: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2月1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农村建设需要非经营性临时挖砂采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采场进行关闭。
执法机构:应急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洪涛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柏兴良
执法人员名称:柏兴良(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6),罗由成(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5),李天姣(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54031),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未依法公开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是否有委托机构中介办理:无
(二)行政处罚(共12项)
第一项: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程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2),杨铭(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2),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彭金会(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1),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对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王贵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2),韦美留(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50),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对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执法
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扩大面积建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建房位置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扩大面积建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杨铭(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2),罗由成(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5),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拆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程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2),施恩校(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17),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项: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处;对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法律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拆除和收回。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应急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洪涛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杨兴志、程翔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王贵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52),柏兴良(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6),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项:对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文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程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2),彭金会(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1),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项:对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杨俊(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79),付荣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71),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项:对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
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七)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七)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5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徐开正、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程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2),徐开正(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0554008),李天姣(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54031),杨铭(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项:对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第三十九条第八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八)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杨帅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韦美留(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50),李虹霖(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105),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项:对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第三十九条第九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程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62),施恩校(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17),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项:对向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人畜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自治州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向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人畜粪便。
第三十九条第九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彭金会(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1),杨俊(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79),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项: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钉螺警示标志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仁和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5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共5项)
第一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紧急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强制实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执法机构:仁和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5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对辖区内狂犬、野犬的捕杀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七十一条
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韦美留
执法人员名称:韦美留(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50),
付荣佳(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71),施恩校(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17),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韦美留
执法人员名称:韦美留(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50),
付荣佳(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71),王贵仁(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52),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条、七十一条
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执法岗位职数:3个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韦美留
执法人员名称:韦美留(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50),
付荣佳(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071),李虹霖(云南综合执法证、25110599105),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六十条
执法机构: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项坤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建平
执法人员名称:许建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48),李天姣(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54031),杨铭(云南省行政执法证、25110599022),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执法证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组织 |
执法类别 |
1 |
施恩校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25110599017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农科站) |
综合 |
2 |
罗由成 |
男 |
管理岗 |
25110599065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应急服务中心 |
综合 |
3 |
付荣佳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25110599071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 |
综合 |
4 |
王贵仁 |
男 |
一级科员 |
25110599052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 |
综合 |
5 |
彭金会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25110599021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综合执法队 |
综合 |
6 |
柏兴良 |
男 |
管理员 |
25110599026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综合执法队 |
综合 |
7 |
许建平 |
男 |
高级工 |
25110599048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国土和规划中心 |
综合 |
8 |
李天姣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25110554031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 |
综合 |
9 |
程 翔 |
男 |
中级工 |
25110599062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国土和规划中心 |
综合 |
10 |
杨 铭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25110599022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 |
综合 |
11 |
庞 皓 |
男 |
班子成员 |
25110599072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综合执法 |
综合 |
12 |
韦美留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25110599050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 |
综合 |
13 |
徐开正 |
男 |
林业工程师 |
2510554008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 |
综合 |
14 |
杨俊 |
男 |
一级科员 |
25110599079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综治办 |
综合 |
15 |
李虹霖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25110599105 |
仁和镇人民政府 |
仁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农科站) |
综合 |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第五部分 法律文书样本
1.行政许可文书
(1)行政许可委托书
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字〔 〕第 号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根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 由××局委托××(单位)实施:(许可事项和实施范围)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注:委托机关须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予以公告
(2)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址 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住址 电话
行政申请许可事项
£首次申请 £变更 £延续 £其他
申请实施及理由
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 托 代 理 人(签字或盖章)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经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许补正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留存。
(4)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许受理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单位决定于 年 月 日起受理。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留存。
(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许不受决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理由、标准)。依据法律名称(条、款、项的具体内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留存。
2.行政处罚文书
(1)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第 次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调查人:我们是仁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 、 ,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协助调查。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权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查人员回避:
(1)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问: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
问:你有如实接受调查的义务,如果故意隐匿违法行为或者故意作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被调查人(签名、摁印):
调查人(签名): 执法证号:
调查人(签名): 执法证号:
(第 页 共 页)
(第 页 共 页)
(手签:以上笔录我看过,符合我所说的。/以上笔录已念给我听过,符合我所说的)
被调查人(签名、摁印):
调查人(签名): 执法证号:
调查人(签名): 执法证号:
(第 页 共 页)
(2)立案审批表
仁和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立审字[ ]第 号
案由 |
|
案件来源 |
|
当 事 人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电话 |
|
工作单位 |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当 事 人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电话 |
|
工作单位 |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案情 摘要 |
|
办案 人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法制股室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3)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第 次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参加人:
被询问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询问人:我们是仁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 、 ,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权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问人员回避:
(1)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问:你是否申请询问人员回避?
答:
问:你有如实接受询问的义务,如果故意隐匿违法行为或者故意作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被询问人(签名、摁印):
询问人(签名): 执法证号:
询问人(签名): 执法证号:
(第 页 共 页)
被询问人(签名、摁印):
询问人(签名): 执法证号:
询问人(签名): 执法证号:
(第 页 共 页)
(手签:以上笔录我看过,符合我所说的或以上笔录已念给我听过,符合我所说的)
被询问人(签名、摁印):
询问人(签名): 执法证号:
询问人(签名): 执法证号:
(第 页 共 页)
案件调查报告
调结报字[ ]第 号
案由: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调查人:
调查人:
调查的主要违法事实及办案程序:
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当事人意见: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仁和镇人民政府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和列席人签名:
(第 页 共 页)
仁和镇人民政府
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义通字[ ]第 号
:
你们的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 ,性别 ,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但被监护人 于 年 月 日辍学,你们未及时将其送到学校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于 年 月 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进行复学登记,并作出于 年 月 日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承诺。
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你们给予行政处罚。
XX乡(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2年 月 日
仁和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人 |
|
见证人 |
|
送达日期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方式 (在□处打“√”)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 |
受送达人或者 代收人(签名) |
|
备 注 |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 |
仁和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仁罚处审字[ ]第 号
案由 |
|
当 事 人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电话 |
|
工作单位 |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当 事 人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电话 |
|
工作单位 |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简要案情法律依据事实证据 |
|
办案人员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法制股室 审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
行政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仁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仁罚先告字〔20 〕 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当事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未履行义务教育法定义务一案,已经本机关调查终结。你们双方的被监护人XX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日期,现年 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但被监护人XX 于 年 月 日辍学在家(外出打工),你们未及时将其送到学校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对XX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们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XX义通字〔〕第 号)。你们至今仍未送被监护人XX到校进行复学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拟给予你们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们于 年 月 日送被监护人 到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们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仁和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2年 月 日
仁和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人 |
|
见证人 |
|
送达日期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方式 (在□处打“√”)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 |
受送达人或者 代收人(签名) |
|
备 注 |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 |
仁和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20 年 月 日 时 分至20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
性别: 职务: 电话:
工作单位: 住所(地址):
执法人员: 记录人:
我们是 执法人员 、 ,执法证件号: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对 (案件名称) 一案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记录:
陈述申辩人(签名、摁印):
执法人员(签名): 、
记录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仁和镇人民政府文件(套红头)
仁罚决字〔〕第 号
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不履行义务教育法定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当事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经查,你们系XX(辍学学生)的监护人,XX(辍学学生)出生日期 ,性别,现年 岁,系 学校 班的学生,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但XX(辍学学生)于 年 月 日辍学在家(外出打工)。你们未及时将其送到学校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XX的《调查笔录》、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先告字〔20 〕 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们于 年 月 日送被监护人XXX到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马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和镇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交银行,一份交法院强制执行,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仁和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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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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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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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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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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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方式 (在□处打“√”)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 |
受送达人或者 代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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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 |
仁和镇人民政府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仁罚催〔20 〕 号
:
你们因 未履行义务教育法定义务,本机关于20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 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限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被监护人XXX送到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和镇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 月 日
仁和镇人民政府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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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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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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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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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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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20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方式 (在□处打“√”)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 □转交送达,转交人与当事人关系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在回执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 |
受送达人或者 代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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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填写执法人员采用留置送达时见证人签名的相关说明内容等。 |
仁和镇人民政府先予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先予执行XXX人民政府X年X月X日作出的(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先予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
2022年 月 日
仁和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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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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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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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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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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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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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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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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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及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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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及查处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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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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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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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意 见 |
签名: 、 20 年 月 日 |
机关负责人意 见 |
签名: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