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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李涛举)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马人社劳监责改通字[2023]第1号

李涛举:

经查,你在马关古涧甘露有限公司成立前期,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请刘明光、刘明坤、李正云等人,从事砌砖、粉墙、建厕所等有关基础施设施工工作,共拖欠农民工工资25612元,截止2023年1月8日前仅支付了14385元,现还拖欠5名农民工工资11227元。你已认可欠薪情况属实,且确认、声明、承诺由你承担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欠条、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声明书、承诺书、拖欠情况确认书等主要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实你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属实。

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依法查处取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号)文件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刘明光、刘明坤、李正云等5名农民工工资11227元。改正结束后,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并附支付凭证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拒不履行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逾期拒不支付,经依法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局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规定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进行公布,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马关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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