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执法 > 正文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马人社劳监责改通字[2023]第2号

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1年至2022年在承建马关.铭城山麓一期绿化工程项目期间,管理人员夏金松请刘明坤、刘明万、李正云等人,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在该工地从事做挡土墙、景观水池、砖柱支砌等工作,你公司作为施工承包企业未完全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现还拖欠9名农民工工资40118元。欠薪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马关.铭城山麓绿化施工合同》、《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马关.铭城山麓一期绿化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实际确认单》等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实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属实。

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刘明坤、刘明万、李正云等9名农民工工资40118元,改正结束后,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并附支付凭证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拒不履行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逾期拒不支付,经依法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局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规定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进行公布,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地址:马关县马白镇靖安路县民政局斜对面,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7122132

劳动保障监察员:权有聪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06

劳动保障监察员:陶文书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14

劳动保障监察员:陈金能 行政执法证号:25110513024

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马关县人社局  

关闭

上一篇: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下一篇:马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云南潜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