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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06

为提高教育体育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决策流程,完善决策运行制约机制,保障和推动教育、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坚持议事决策法治化,即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上级工作部署精神,严格按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

(二)科学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实践中来,从基层和一线中来,优选最佳方案。决策前须先调研论证再决策,无调研不决策,确保决策事项符合实际。

(三)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策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相关方意见。

(四)公开透明。加强决策过程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公开,接受相关方面监督。

二、决策内容

(一)改革发展类:根据国家、省、州教育体育总体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确定县域教育体育发展规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等,研究提出本系统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三)资金项目类:涉及学校设置、调整、撤并、布局,教育体育收费和重大教育投资、重要项目建设方案的出台。

(四)人事调整类:涉及全局性或区域性重大人事调整。

(五)其他可参照“三重一大”管理的决策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一)决策立项。各股室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对照本办法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内容进行甄别,凡是决策内容中的事项要拟定立项报告,报分管领导共同研究后,报局党组(局务)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立项。列入县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不需进入本机关决策立项程序。原则上非紧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年初立项、半年调整。

(二)拟定决策目标和过程性方案。重大决策立项后,组建由局分管领导牵头,体育事业专家或教育专家、校长(园长)、中层干部、普通教师共同参与的专家组,在充分调研、座谈、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决策方案草案以及风险评估报告。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决策会议会前准备。由立项股室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草案)和论证过程性材料等,于会前送交领导班子成员征求意见。

(四)决策会议召集。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或指定其他班子成员主持)。主持人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让与会者对议题进行酝酿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决策会议事项表决。相关决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进行。

(六)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与会每名班子成员意见陈述或表决结果后,主持人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可直接作出决策;是指定主持人的,负责将讨论和表决结果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再由主要负责人作出决策。暂时不能作出决策的,会后应当及时对影响最终决策的问题进行再调查、再论证和再沟通,避免久拖不决。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已形成的决策或相关条款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一般由负责施行决策的股室汇总调整依据、修改内容,然后由分管领导向局党组提出复议请示,参会局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决策事项及其条款。

(七)法治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除特殊情况下作出的紧急决策,一般正式决策出台,须由机关法规股或是政府法治审核机构对决策事项及其文本进行法治审核,审查合格方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施行或上报。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的决策事项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四、决策后评估

(一)开展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治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后决策后评估。

(二)评估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后评估由业务承办股室开展,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2.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3.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4.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5.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6.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7.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四)评估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要成立领导小组、制订评估方案,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分析总结结论,形成评估报告。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 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运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经县级法治审核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五、责任追究

坚决维护决策程序和决议实施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坚决杜绝决策程序违法和其他不规范决策行为发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作出的相关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三)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的;

(四)在决策立项、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后评估过程中玩忽敷衍、影响正确决策和施行的;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行为。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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