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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草案)

来源:法制办 更新时间:2018/07/30

为切实做好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三、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突出重点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村民自治的原则

增强村民环境意识,规范村庄畜禽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实现农村畜禽养殖管理自治。

(五)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畜禽包括猪、牛、羊、犬、兔及禽类。

(二)畜禽养殖

是指从事猪、牛、羊、犬、兔、禽等主要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我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畜禽养殖限养区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适养区

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畜禽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文件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五、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云南省主体功能区划》(云政发﹝2014)1号)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二级公路以上主干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禁养区划定标准及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包括以下范围:

1、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马白镇城子卡大龙潭水源地、大丫口水库,将现有陆域边界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2、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水库500米径流半径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径流半径不足500米的,以径流半径为准,但不得低于200米。包括马洒水库、坡脚灿可水库、八寨渔洞门水库、夹寒箐甲钵水库、上田房水库。

3、泉眼型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边缘300米径流半径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径流半径不足300米的,以径流半径为准,但不得低于100米。包括大栗树那衣龙水源点、八寨滴水岩水头箐坝塘水源点、古林箐肖家河沟水源点、金厂罗家坪大山水源点。

(二)自然保护区类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包括古林箐自然保护区(含大栗树乡境内的古林箐自然保护区、篾厂乡境内的古林箐自然保护区),夹寒箐达豹箐自然保护区(含小坝子镇境内的达豹箐自然保护区),都龙老君山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类禁养区

我县目前没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未划定。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类禁养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类禁养区包括以下范围:

1、县居民区类禁养区马关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4—2030年)中心城区(含达号工业园区和花枝格工业园区在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2、乡镇(场)集镇居民区类禁养区。乡镇(场)集镇规划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包括除马白镇外的12个乡镇集镇和健康农场集镇。

3、小集镇居民类禁养区小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包括坡脚镇的山车集镇和八寨镇的浪桥集镇。

4、学校类禁养区。学校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距离从学校围墙外墙皮起算,没有围墙的从学校的设施外缘起算。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包括以下区域。

1、水库类禁养区。未纳入饮用水水源类禁养区的小(一)型(含)以上水库周边500米径流范围内(径流半径不足500米的按径流半径范围划定,但不得低于100米)划定为禁养区。马白镇马安山水库、达号水库,南捞乡小麻栗坡水库、塘房水库,仁和镇河边水库,都龙镇绿差塘水库。径流半径从水库淹没线起算。

2、河流类禁养区重点主干河流堤岸两侧300米径流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径流半径不足300米的,以径流半径为准,但不得低于100米。包括盘龙河、那么果河、南溪河、响水河、小白河、南浦河、南北河、南江河等8条主干河流。径流半径从河堤内边缘线算起。

3、交通干线类禁养区。马关县境内的文都二级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距离从公路的路缘外边缘起计算。

(六)禁养区划定的其他情况说明

1、河流类禁养区与自然保护区类禁养区重合情况。重点主干河流,穿过自然保护区的部分,按自然保护区类禁养区进行划定。

2、居民区类禁养区与其他类禁养区的重合情况。包含在县城居民区类禁养区、乡镇(场)集镇居民区类禁养、小集镇居民区类禁养区内学校、文化和科学研究区不再进行单独划定。

3、交通干线类禁养区与其他类型禁养区重合情况。文都二级路通过县城、集镇、水库、河流等区域的部分,按相应的禁养区类型进行划定。

七、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

禁养区外延500米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小(一)型(含)以上水库、重点河流径流半径面积全部划定为禁养区的,不再划定限养区。

八、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本方案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全县14个乡镇(场),总面积2676平方公里。其中:禁养区 323.93平方公里、限养区247.28平方公里、适养区2104.79平方公里。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统计表和马关县各乡(镇、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分布图(1:50000)。

九、禁养区、限养区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阻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3、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二)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规模及以上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县人民政府督促所在地政府限期关闭或搬迁。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引导散养户、小规模养殖户逐步退出养殖。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小规模养殖。

3、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三)适养区要求

在适养区新建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时,要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实现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四)新建养殖场(小区)要求

1、新、扩、改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各乡(镇、场)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时,要符合产业规划,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出现。

3、县发改、环保、农科、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县环保、农科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动态管理要求

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

十、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划定后,各部门和乡(镇、场)必须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并定期不定期开展禁养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县农科局: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限养区、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工作,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补助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工作经费和补助资金。

县国土局:负责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整治、拆除。

县林业局:负责对在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内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拆除。

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集镇、小集镇规划区禁养区内违法搭建的养殖场(小区)实施拆除。

县公安局: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县水务局:负责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拒不执行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采取断水措施。

县电力公司:负责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拒不执行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采取断电措施。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负责排查、落实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种类、规模,并在上级要求的时限内组织关闭或搬迁各自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工作,把开展情况定期报县环保局、农科局备案。

(二)加强技术指导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三)强化联合执法

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农科、国土、住建、水务及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支持各地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方案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场)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浓烈范围;县环保、农科、水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县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地执行划区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养殖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十一、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若以上位法规定有冲突的,以上位法规定的执行。

(二)本方案包括文字部分、列表、分布图三个部分,若列表和分布图未完全包含文字部分说明内容的,以文字部分为准。

(三)本方案由县农科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分类统计表

2.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分乡、镇统计表

3、马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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