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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马关县委员会原书记刘兴星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9/27

共青团马关县委员会原书记刘兴星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规定,受中共马关县委组织部委托,马关县审计局对刘兴星同志任共青团马关县委员会书记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刘兴星同志2011年9月至2016年1月担任共青团马关县委员会书记,领导和主持共青团马关县委全面工作。

二、经济职责履行情况

(一)履行经济政策执行权情况

刘兴星同志任共青团马关县委书记期间,共青团马关县委每年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内容,经中共马关县委、县人民政府对2011至2015年各项目标进行综合考核,2011年考核得100分、2012年考核得99.7分、2013年考核得99.3分、2014年考核得93分、2015年考核得93.35分。

(二)履行经济决策权情况

根据共青团马关县委提供的相关会议记录表明,刘兴星同志在任共青团马关县委书记期间,在单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上都是经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执行民主集中制,从共青团马关县委提供的资料中,审计未发现刘兴星同志在任期间,在重大经济决策上存在决策失误、有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问题。

(三)履行经济管理权

刘兴星同志任职期间,认真履行经济管理权,加强对单位财政资金、助学贷款、捐赠款项、固定资产的管理。但存在支出原始单据不合规、资产未入账和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的问题。

(四)履行监督权情况

刘兴星同志任职期间,共青团马关县委能按照单位制定的《差旅费审批报销制度》、《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干部职工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根据共青团马关县委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组对刘兴星同志2011年9月至2016年1月的工资及其他收入进行了核实,其收入总额为23.73万元,其中:工资收入20.43万元(含自治州补贴1.3万元),公积金财政负担部分2.09万元,第十三个月工资0.61万元,其他奖金(目标考核奖)0.60万元。2011年9月至2016年1月共上缴个人所得税0.07万元。

审计未发现刘兴星同志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三、审计评价

根据青团马关县委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计认为:刘兴星同志在任共青团马关县委书记期间,较好地履行了经济责任,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审计未发现刘兴星同志在任职期间有个人经济问题。但在资产管理上存在资产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问题,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存在原始单据不合规、暂存款长期挂账的问题,对此,刘兴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四、本次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2012年3月共青团马关县委以本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报销县委机关妇委会“三八”节活动经费25 000元,未附相关消费原始单据。审计决定责令共青团马关县委完善上述经济业务相关手续,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固定资产未入账3 300元。审计决定责令共青团马关县委将未入账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三)2016年1月共青团马关县委单位经费账上“暂存款”科目余额340 698.34元,其中时间长达四年以上的“暂存款”余额138 460.09元。审计决定责令共青团马关县委及时组织人员对长期挂账的暂存款进行清理,有针对性的作出处理,该支付的及时支付,该核销的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

对上述三个问题,共青团马关县委高度重视,已按审计决定要求全部整改完毕。

         责任编辑: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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