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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第5期)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11

2023年10月24至12月11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12件,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马关代发廷蔬菜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6日,对马关县八寨镇八寨社区农贸市场内马关代发廷蔬菜铺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0月26日对马关代发廷蔬菜铺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销售出的辣椒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散户购进,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文山佰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风险检测不合格的那榔苦荞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0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40号雅誉阁公寓销售的那榔苦荞酒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那榔苦荞酒风险检测不合格(固形物参考值:≤0.5g/L,实测值:0.61g/L)。

(二)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对文山佰优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10月10送检,2023年11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产品已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单位购进食品时依法索取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凭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发《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马市监〔2023〕101号)责令其立即允以改正(改正内容:1.对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批次的那榔苦荞酒进行下架召回,并停止销售;2.立即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三、马关思敬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17日对马关县马白镇佳宏凯旋城1楼对面的马关思敬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西芹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15日对马关思敬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西芹是从马关县唐交交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发《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马市监〔2023〕105号)责令其立即允以改正(改正内容:1.停止经营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的西芹,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马关食香百味凉品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尚城雅兴苑A1-1号马关食香百味凉品店使用的自主消毒筷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食香百味凉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因自消毒餐具属于重复使用的用具,并非售卖商品。在抽样时是用纯净水倒入容器内晃动后提起样液装入无菌袋送检,所以不存在召回情形。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经复查符合餐饮用具消毒流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

五、马关县思上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尚城二期雅兴苑5-6号马关县思上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县思上餐饮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因自消毒餐具属于重复使用的用具,并非售卖商品。在抽样时是用纯净水倒入容器内晃动后提起样液装入无菌袋送检,所以不存在召回情形。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经复查符合餐饮用具消毒流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

六、马关邱记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尚城二期雅兴苑A1幢11号的马关邱记面馆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邱记面馆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因自消毒餐具属于重复使用的用具,并非售卖商品。在抽样时是用纯净水倒入容器内晃动后提起样液装入无菌袋送检,所以不存在召回情形。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经复查符合餐饮用具消毒流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

七、马关糖糖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商业街A1-13号的马关糖糖面馆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糖糖面馆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因自消毒餐具属于重复使用的用具,并非售卖商品。在抽样时是用纯净水倒入容器内晃动后提起样液装入无菌袋送检,所以不存在召回情形。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对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问题进行整改,经复查符合餐饮用具消毒流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

八、马关隆润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骏城农贸市场内2-4号门面的马关隆润食品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隆润食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购进25公斤,已销售24.5公斤,库存0.5公斤,已全部封存。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黄花菜是从昆明市官渡区周遵贵干货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九、马关跃甜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农贸市场10号的马关跃甜百货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隆润食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购进10公斤,已销售3.7公斤,库存6.3公斤,已全部封存。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黄花菜是从官渡区邹俊盛农产品店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十、马关小永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商达市场的马关小永食品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隆润食品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购进5公斤,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黄花菜是从昆明市官渡区周遵贵干货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十一、马关刘林调料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7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商达农贸市场2-6号的马关刘林调料店销售的干竹笋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刘林调料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购进25公斤,已销售18.08公斤,库存6.93公斤,已全部进行封存处理。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干竹笋是从官渡区邹俊盛农产品店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十二、马关唐记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7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商场办公楼3号的马关唐记百货店销售的干黄花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3年11月22日对马关唐记百货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产品共购进10公斤,已销售7.6公斤,库存2.4公斤,已全部进行封存处理。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黄花菜是从昆明市官渡区同心干菜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时候索取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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