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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2024年第1期)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15

2024年1月1日至3月15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8件,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马关县第一中学(高中部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1日,对马关县马白镇田湾一村101号内的马关县第一中学(高中部食堂)使用的辣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1月10日对马关县第一中学(高中部食堂)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品已全部使用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辣椒已完全使用,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散户购进,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马关县大尔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1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18号马关县大尔多超市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3日对马关县大尔多超市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单位购进食品时依法索取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凭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发《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马市监〔2024〕4-6号)责令其立即允以改正(改正内容:1.停止经营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1日的大葱,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三、马关县大尔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7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18号马关县大尔多超市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1月25日对马关县大尔多超市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单位购进食品时依法索取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凭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发《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马市监〔2024〕4-8号)责令其立即允以改正(改正内容:1.停止经营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的辣椒(小米辣),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马关思敬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荚豌豆(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7日对马关县马白镇佳宏凯旋城1楼门面马关思敬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1月25日对马关思敬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被抽样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从马关县唐交交蔬菜摊处购进,非自己种植,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

五、马关大莲蔬菜销售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4日对马关县马白镇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农贸市场内3-13号摊位的马关大莲蔬菜销售摊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2月2日对马关大莲蔬菜销售摊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被抽样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芹菜是从批发商购进的,非自己种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六、兴隆市场谢永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4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市场内3-10号摊位的谢永竹销售的芹菜、辣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辣椒啶虫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2月2日对谢永竹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被抽样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蔬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过案审委集体讨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调查的事实,最终对当事人谢永竹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300元的罚款。

七、兴隆市场胡兴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5日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市场内3-7号摊位的胡兴秀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2月2日对兴隆市场胡兴秀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被抽样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芹菜是从批发商购进的,非自己种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八、兴隆市场赵应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5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兴隆市场内的赵应连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啶虫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2月2日对赵应连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对象销售的芹菜是从批发商购进的,非自己种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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