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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马关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1/03

    马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马关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马关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财政局

                                       2017年10月31日

 

 

 

 

                           马关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6〕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及《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县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业务、会计人员资质、小贷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融资担保机构审批事项、非税收入、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监督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云南省财政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县监督检查股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股、统评股、国有资产管理股、会计股、金融办、综合股等业务股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股室参与局机关统一组织的随机抽查工作以及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由监督检查股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股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股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九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股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监督检查股牵头会同有关业务股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监督检查股汇总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股牵头会同有关业务股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监督检查股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业务、会计人员资质、小贷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融资担保机构审批事项、非税收入、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监督等事项的抽查主体,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由相应的业务股室承担。

第十四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技术问题由秘书股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股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年初报监督检查股,由监督检查股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实施。

第二十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股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罚决定。

第四章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由监督检查股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责任编辑: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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