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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达号工业园区干道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及相关补偿标准的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3/07

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马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达号工业园区干道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及相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夹寒箐镇夹寒箐村委会:夹寒箐镇水碓房村委会田头村独坡(田头变电站旁);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用于达号工业园区干道建设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

1.水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305元/亩,补偿倍数18倍,共计23490元/亩。

2.旱地补偿标准:年产值标准1305元/亩,补偿倍数16倍,共计20880元/亩。

3.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标准一倍进行补偿,即1305元/亩,农作物未被铲除的不予补偿,农作物铲除的以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林地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林地补偿标准为:

1.用材林地:11302元/亩(包含林地、林木、安置补助三项费用);

2.灌木林地、荒山:按国土部门界定的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未利用土地(荒山和采伐迹地)补偿标准:按旱地的二分之一补偿,计10440元/亩。

(四)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空场空地、晒谷场等按原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四、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经济林果和树木补偿标准

1.水果类:梨树、柑桔树、李子树、蕉桃树、桃子树、柠檬树等挂果树每棵40元,未挂果树每棵15元,定植幼苗每棵7元;桑树、枇杷树、柿子树、杨梅树挂果树每棵80元,未挂果树每棵20元,定植幼苗每棵7元;葡萄、洋瓜、芭蕉、香蕉挂果每笼55元,未挂果每笼20元,定植幼苗每笼7元;其它水果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干果类:核桃树、板栗树挂果每棵100元,未挂果每棵20元,定植幼苗每棵7元;花椒树、八角树挂果每棵70元,未挂果每棵20元,定植幼苗每棵7元;其它干果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药材类:黄柏树、杜仲树胸径为5cm以下的每棵5元,胸径为5cm—10cm(不含10 cm)的每棵15元,胸径为10cm—15cm(不含15 cm)的每棵30元,胸径为15cm以上(含15cm)的每棵50元;其它药材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零星林木类:杉木树胸径为5cm以下的2元/棚,胸径为5 cm—10 cm(不含10 cm)的15元/棚,胸径为10cm(含10 cm)以上的20元/棵;速生杨、棕树、椿树、冬瓜树胸径为10cm以下的10元/棵,10cm(含10 cm)以上的20元/棵;零星成材兰竹5元/棵,零星金竹、田竹等10元/平方米;粽子叶15元/平方米。

(二)各类经济林果和各种树木栽种标准:每亩土地栽种果树标准:黄柏树110棵/亩,杜仲树167棵/亩,桑树74棵/亩,八角树74棵/亩,柿子树74棵/亩,柑桔树74棵/亩,桃子树74棵/亩,梨树74棵/亩,李子树74棵/亩,核桃树12棵/亩,板栗树56棵/亩。其它树种的栽种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1.坟地补偿标准:坟地每冢面积统一标准以12平方米计算,按同类地区荒山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大碑坟墓(大转五碑,刻有碑文)2600元/冢;有碑有围坟石坟墓(包括大八字碑、小八字碑、小转五碑,刻有碑文)1950元/冢;有碑无围坟石坟墓(刻有碑文)1300元/冢;土坟墓910元/冢;无主坟墓520元/冢(该补偿费支付给搬迁人)。

(四)其他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

1.鱼塘补偿标准:鱼塘占地按同类地区水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成鱼、鱼苗搬迁补助3000元/亩;鱼塘零星设施:混凝土挡墙:240元/m3,毛石混凝土挡墙200元/m3,砂浆支砌石挡墙:150元/m3,干砌毛石挡墙:90元/m3

2.水池(含水窖)、水井和沼气池:沼气池:200元/m3,水井:300元/ m3,饮用水池(含水窖):200元/m3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用货币补偿安置。

五、自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拟征收土地实物指标的调查期限:自本公告贴出之日起十五天止。

七、拟征收土地实物指标的调查方法

(一)在拟征收土地实物指标调查期限内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土地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二)在调查确认过程中,对拒绝参与实物指标调查和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以及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委会、村小组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其调查结果将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马关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

联系人:黄林 联系电话:13887634887

联系人:土地利用管理股 联系电话:7122960

特此公告

                                                                                                                               马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7日

         责任编辑: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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