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用土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26日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及《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发〔2019〕9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全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现将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及相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用土地范围: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因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及附着物,涉及征用土地都龙镇、金厂镇名单如下:
都龙镇都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菜园子、大树脚、来龙、水沟、天堂坡、荞菜湾、水洞厂新寨、
水洞厂中寨、居民一组、居民二组。
都龙镇坝堡村民委员会:小老寨、小新寨、旧里、水头箐、坝汤。
都龙镇东瓜林村民委员会:陶家湾上组、陶家湾下组、翁万、东瓜林上组、东瓜林下组、杨家寨一组、
杨家寨二组、小新寨、陆洞一组、陆洞二组、热水塘、大新寨、老寨、韭菜坪上组、韭菜坪下组。
都龙镇茅坪社区村民委员会:茅坪村小组、田竹坪小组、丫口寨上组、丫口寨下组。
金厂镇金厂村委会:上田房、龙山、草果湾、罗家坪、中寨、老街子、下金厂。
金厂镇中寨村委会:大寨、水井、作房、小寨。
金厂镇老寨村委会:野牛坪、老寨、飞机场、湾子寨、水头、银厂、岩脚。
二、征地拆迁用途:用于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建设。
三、征地原则:依法依规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安置。
四、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耕地补偿按所在类区进行补偿,涉及三个类区,各类地补偿标准如下:
二类区:
补偿范围:都龙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补偿标准: 32318元/亩;
2.旱地补偿标准: 29380元/亩;
3.未利用土地(荒地)补偿标准:按旱地补偿标准的1/2执行。
三类区:
补偿范围:金厂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补偿标准: 28960元/亩;
2.旱地补偿标准: 26064元/亩;
3.未利用土地(荒地)补偿标准:按旱地补偿标准的1/2执行。
四类区:
补偿范围:涉及区域为除一、二、三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305元/亩,水田按统一年产值的18倍补偿,共计23490元/亩,旱地按统一年产值的16倍补偿,共计20880元/亩;
五、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标准为15600元/亩(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六、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时有地面农作物的给予补偿,无农作物的不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时可以收获的农作物不给予补偿,不可以收获的农作物施工时需铲除的按所属地类的统一年产值给予一次性补偿;未利用地、集体、个人的晒场、场院不给予青苗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地面种有石斛、重楼、苦参、白芨、砂仁、重楼、生姜、草莓、三七(一年七、二年七、三年七)、巴西菇、草果、茶叶树等作物按征收土地时的市场价格协商补偿。
(三)在征收土地时因施工需要铲除的甘蔗,按18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征收土地时因施工需要铲除的人工牧草:一年生按1534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多年生按175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四) 经济林果和树木补偿标准:
1.栽种果树的土地一律按旱地标准进行综合补偿后,再进行果树补偿测算,果树和农作物套种的按套种进行补偿。
2.经济果树补偿分为未挂果、挂果树两种。
3.水果类:梨树、桔子树、李子树、蕉桃树、桃子树、柠檬树等挂果树60元/棵,未挂果树20元/棵,定植幼苗每棵7元;桑树、枇杷树、柿子树、杨梅、樱桃树挂果60元/棵,未挂果树15元/棵,定植幼苗每棵5元;葡萄、洋瓜、芭蕉、香蕉挂果50元/笼,未挂果20元/笼,定植幼苗每棵7元;刺梨挂果10元/棵,未挂果5元/棵;沃柑挂果70元/棵,未挂果30元/棵,定植幼苗每棵7元;猕猴桃挂果70元/棵,未挂果40元/棵,定植幼苗每棵20元;百香果挂果50元/棵,未挂果30元/棵,定植幼苗每棵7元;其他水果类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备注:猕猴桃、百香果架棚及其附属设施,木桩8元/棵,水泥桩18元/棵,钢质拉线1200元/亩,铁丝拉线800元/亩,灌溉设施400元/亩。
4.干果类:核桃树、板栗树挂果树70元/棵,未挂果15元/棵,定植幼苗每棵7元;花椒树、八角、油茶树挂果60元/棵,未挂果20元/棵,定植幼苗每棵7元;其他干果类树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5.药材类:黄柏树、杜仲树胸径5cm以下5元/棵,胸径为5—10cm(不含10cm)的每棵20元,胸径为10—15cm(不含15cm)的每棵30元,胸径为15cm以上(含15cm)的每棵50元;其他药材类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序号 |
树种名称 |
株行距(米) |
造林密度 (株/亩) |
备注 |
|
序号 |
树种名称 |
株行距(米) |
造林密度(株/亩) |
备注 |
1 |
桃子 |
3×3 |
74 |
|
14 |
杨梅 |
3×3 |
74 |
|
2 |
李子 |
3×3 |
74 |
|
15 |
漆树 |
3×2 |
110 |
|
3 |
梨树 |
3×3 |
74 |
|
16 |
蕉桃 |
3×3 |
74 |
|
4 |
柿子 |
3×3 |
74 |
|
17 |
葡萄 |
1×2 |
333 |
|
5 |
桔子 |
3×3 |
74 |
|
18 |
油茶 |
3×2 |
110 |
|
6 |
石榴 |
3×3 |
74 |
|
19 |
油桐 |
4×4 |
42 |
|
7 |
板栗 |
4×4 |
42 |
|
20 |
八角 |
3×3 |
74 |
|
8 |
无花果 |
3×3 |
74 |
|
21 |
蓝莓 |
2×3 |
110 |
|
9 |
青枣 |
3×3 |
74 |
|
22 |
芒果 |
3×3 |
74 |
|
10 |
核桃 |
8×8 |
12 |
|
23 |
龙眼 |
3×3 |
74 |
|
11 |
樱桃 |
3×3 |
74 |
|
|
24 |
荔枝 |
3×3 |
74 |
|
12 |
枇杷 |
3×3 |
74 |
|
|
25 |
猕猴桃 |
3×2 |
111 |
|
13 |
番石榴 |
3×3 |
74 |
|
|
26 |
百香果 |
3×2 |
111 |
|
果树、经济林种植密度表
(五)花圃、苗圃、绿化苗木、吸水石、景观石、珍贵树种等原则上实行移植搬迁,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搬迁费评估后协商补偿。
(六)竹木补偿标准:零星成材兰竹5元/棵,散生竹按占地面积范围,每15平方米为一笼计算,补偿标准50元/笼;笼生竹以出土生长1年以上计算,以20棵为一笼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140元/笼。
(七)耕地上的成片用材林及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1.成片用材林:杉木新植幼苗2元/株,胸径5cm以下的3元/棚,胸径为5—10cm(不含10cm)的15元/棚,胸径为10cm(含10cm)—20cm的20元/棚,20cm(含20cm)以上30元/棚;漆树(可割漆70/株,高2米以上未割漆30/株,幼苗5/株);杜仲黄柏(胸径5cm以下的5元/株,5cm—10cm15元/株,10cm—15cm30元/株,15cm以上50元/株);速生杨树、棕树、椿树、冬瓜树新植幼苗1元/株,胸径为10cm以下5元/棚,10cm以上(含10cm)以上15元/棚;粽子叶15元/平方米。
2.零星林木:在承包地、房前屋后及未利用地种植养护的零星树木,按木材归经营者的方法补助。胸径5公分以下的按幼苗补助;胸径5—10公分的补助5元/棚的砍工费; 11—20公分(含20公分)补助15元/棚的砍工费;21—30公分(含30公分)补助25元/棚的砍工费;31—40公分(含40公分)补助35元/棚的砍工费;40公分以上补助45元/棚的砍工费。经营者不愿意砍除的由施工方负责组织砍除,补助经营者40%的砍工费后,树木归施工方处理,如需要出售的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零星绿化树搬迁补助:小小叶榕、桂花、拟单性木兰、紫薇、红豆杉、秃杉、罗汉松、竹柳等(幼苗5元/株,胸径5cm以下非幼苗15元/株,胸径5cm—10cm30元/株,10cm以上70元/株)。
序号 |
树种名称 |
株行距(米) |
造林密度 (株/亩) |
备注 |
|
序号 |
树种名称 |
株行距(米) |
造林密度(株/亩) |
备注 |
1 |
桉树 |
1.5×4 |
111 |
|
4 |
松树 |
2×2 |
167 |
|
2 |
杉树 |
1.5×1.5 |
296 |
|
5 |
薪炭林 |
2×3 |
111 |
|
3 |
冬瓜树 |
2×2 |
167 |
|
6 |
其他 |
按4×4株行距测算 |
林木种植密度表
成片林以面积计算,不成片的以实际胸径丈量计算。
七、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地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以恢复原使用功能为主,部分不能恢复的根据目前工程单价,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及其周围混凝土支砌的石脚、挡墙按300元/立方米补偿;散石支砌的石脚、挡墙按80元/立方米补偿;混凝土地板按60元/每平方米补偿;砖围墙、零散砖墙按1.5元/每块砖补偿(6分墙32块砖,12分墙64块砖,18分墙96块砖,24分墙128块砖)。
(二)临时房屋按60元/平方米补偿。
(三)钢架大棚58元/平方米、竹架大棚4500元/亩、喷滴灌设施3300元/亩、石斛苗床架58元/平方米。
(四)鱼塘补偿标准:鱼塘占地按同类地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成鱼、鱼苗搬迁补助3000元/亩;鱼塘零星设施:混凝土挡墙200元/立方米、砂浆支砌石挡墙150元/立方米、干砌毛石挡墙90元/立方米。
(五)立式炉烤房(砖墙)10000元/座、立式炉烤房(土墙)8000元/座、卧式密集型烤烟房 35000元/座。
(六)沼气池:200元/立方米。
(七)水库:50元/立方米。
(八)塘坝:80元/立方米。
(九)水窖:300元/立方米。
(十)泉水水井:1.深度4米以上的深井:600元/米;2.深度4米以内的浅井:(1)直径2米以内(含2米):2000元/口;(2)直径2-4米(含4米):5000元/口;(3)直径4米以上:8000元/口。
(十一)沟渠:按下表断面尺寸进行补偿,未列断面尺寸根据工程单价分析进行补偿。
水利设施沟渠补偿标准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三面光沟渠 |
0.3×0.3 |
m |
150.00 |
|
三面光沟渠 |
0.5×0.7 |
m |
220.00 |
|
三面光沟渠 |
0.3×0.4 |
m |
160.00 |
|
三面光沟渠 |
0.6×0.8 |
m |
260.00 |
|
三面光沟渠 |
0.4×0.4 |
m |
170.00 |
|
三面光沟渠 |
0.8×1.0 |
m |
350.00 |
|
三面光沟渠 |
0.4×0.5 |
m |
180.00 |
|
三面光沟渠 |
1.0×1.2 |
m |
450.00 |
|
三面光沟渠 |
0.4×0.6 |
m |
190.00 |
|
三面光沟渠 |
1.0×1.5 |
m |
600.00 |
|
三面光沟渠 |
0.5×0.5 |
m |
190.00 |
|
三面光沟渠 |
1.2×1.5 |
m |
700.00 |
|
三面光沟渠 |
0.5×0.6 |
m |
200.00 |
|
|
|
|
|
|
(十二)水池:100立方米以下按300元/立方米进行补偿,100立方米以上按400元/立方米进行补偿。
(十三)人畜饮水管道:按下表管材规格进行补偿,表格中未列管材按不同材料、管径的市场价格加30%安装费进行补偿。
人畜饮水管道补偿标准 |
管材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管材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PE管 |
GP160 |
m |
130.00 |
|
PE管 |
GP20 |
m |
3.00 |
|
PE管 |
GP125 |
m |
90.00 |
|
镀锌管 |
DN100 |
m |
80.00 |
|
PE管 |
GP110 |
m |
60.00 |
|
镀锌管 |
DN80 |
m |
65.00 |
|
PE管 |
GP90 |
m |
40.00 |
|
镀锌管 |
DN65 |
m |
50.00 |
|
PE管 |
GP75 |
m |
30.00 |
|
镀锌管 |
DN50 |
m |
35.00 |
|
PE管 |
GP63 |
m |
22.00 |
|
镀锌管 |
DN40 |
m |
30.00 |
|
PE管 |
GP50 |
m |
15.00 |
|
镀锌管 |
DN25 |
m |
20.00 |
|
PE管 |
GP40 |
m |
11.00 |
|
|
镀锌管 |
DN20 |
m |
15.00 |
|
PE管 |
GP32 |
m |
6.00 |
|
|
镀锌管 |
DN15 |
m |
10.00 |
|
PE管 |
GP25 |
m |
4.00 |
|
|
|
|
|
|
|
八、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一)大碑坟墓(包括大转五碑,刻有碑文)3000元/冢。
(二)有碑有围坟石坟墓(包括大八字碑、小八字碑、小转五碑,刻有碑文,有围坟石)2500元/冢。
(三)有碑无围坟石坟墓(刻有碑文)1500元/冢。
(四)土坟墓1000元/冢,无主坟墓700元/冢(该补偿费支付给搬迁人)。
(五)坟墓占地每冢按12平方米计算,以同类别耕地价格的一半折算进行补偿,坟墓其他附属设施按双方协商价格补偿。
(六)搬迁的坟墓统一安置到指定的公益性公墓,并按规定进行安葬。
(七)奖励机制
按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冢奖励2000元。
九、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评估,给予补偿。同时,一次性给予每户6000元的过渡安置费补偿。
十、电力线路、通讯光缆、地缆迁改补偿标准
(一)直接补偿
1.电力线路迁改补偿标准
序号 |
电压等级(KV) |
单位 |
回路数 |
单价(万元) |
备注 |
1 |
500 |
km |
单回 |
250 |
含杆 |
km |
同塔双回 |
350 |
2 |
220 |
km |
单回 |
180 |
km |
同塔双回 |
250 |
3 |
110 |
km |
单回 |
120 |
km |
同塔双回 |
180 |
4 |
35 |
km |
单回 |
60 |
含杆 |
km |
同塔双回 |
90 |
5 |
10 |
km |
单回 |
20 |
km |
同塔双回 |
50 |
在实际拆迁中,按迁改新建量计算,补偿价按设计预算由双方共同确定。
2.通讯架空光缆、地埋光缆迁改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万元) |
备注 |
1.架空光缆 |
km |
4芯 |
3.2 |
含杆 |
km |
6芯 |
3.5 |
含杆 |
km |
12芯 |
4.6 |
含杆 |
km |
14芯 |
4.9 |
含杆 |
km |
22芯 |
5.7 |
含杆 |
km |
24芯 |
6.2 |
含杆 |
km |
36芯 |
7.6 |
含杆 |
km |
48芯 |
9.2 |
含杆 |
km |
60芯 |
11.8 |
含杆 |
km |
72芯 |
13.5 |
含杆 |
2.地埋光缆 |
km |
12芯 |
38 |
含管道 |
Km |
20芯 |
38.5 |
含管道 |
Km |
30芯 |
39.4 |
含管道 |
Km |
36芯 |
40 |
含管道 |
Km |
48芯 |
40.5 |
含管道 |
km |
60芯 |
41.5 |
含管道 |
km |
72芯 |
43 |
含管道 |
3.部队光缆、零星电力、通讯设施、消防管网及相关设施按协商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注:一杆多线的只补线。
(二)或者对涉及迁移的电力通讯等设施,由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统一打包招标,由第三方对电力通讯等设施实施迁移。
十一、矿产压覆补偿
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征迁部门核实后同矿业产权人共同聘请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压覆范围内的矿产进行评估,双方认可评估价值并按评估报告提供的金额补偿。
十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特指施工单位所需的驻地、堆料场、预制场、取弃土场、采石采砂场、临时便道等。使用临时用地必须坚持:报批的原则,复垦到位的原则。使用后能复垦耕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原地的年产值,占用一年补偿一年,由用地单位进行复垦。不能复垦的,按照永久性征用的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征收;临时用地损坏的沟渠、管线、道路等设施,按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测算费用后补偿。
十三、本方案涉及的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水利、交通、电信等项目,费用补偿给相应的投资主体。
十四、自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树木及房屋建筑、坟墓、鱼塘、水池等地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五、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物指标的调查期限:自本告知书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十六、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物指标的调查方法
(一)在G248线马关都龙至茅坪至金厂水头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物指标调查期限内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土地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二)在调查确认过程中,对拒绝参与实物指标调查和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拆迁人所在的乡(镇)、村委会、村小组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其调查结果将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十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拆迁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建设的;
(三)妨碍、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马关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马关县自然资源局都龙自然资源所 钟 明 联系电话:17708765635
联系人:马关县自然资源局金厂自然资源所 陈长清 联系电话:13887679402
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