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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婚姻登记便民服务

来源: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2016/09/13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填完声明书后,应当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该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及已经签名或按指纹的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结(离)条件的,制作《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颁发结(离)婚证时,应当先见证当事人在《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然后方能给当事人颁发结(离)婚证。
  一、结婚登记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登记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同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提交材料
  1、提交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1寸单人照片各3张(婚前医学检查需要),双人照片2寸3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办证需要);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①《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②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离婚登记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登记条件。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只办理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
  〈二〉提交材料
  1、提交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2、提交男女双方单人一寸相片各二张。
  3、提交书面离婚协议书(应写明①双方自愿离婚②家庭财产的分割③子女的抚养情况④债权债务的处理⑤其它需要协议的事项)
  4、提交双方《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补领婚姻证件的条件与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结婚、离婚登记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需要民政部门提供离婚协议样表的每份加收人民币1元)。
  五、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不在提供未婚证明,只能提供未在我处登记结婚或离婚的状况证明,每份收费0.80元。
  六、涉外婚姻登记
  持有本县户口的公民与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它涉外婚姻申请婚姻登记的,请到文山州民政局办理。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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