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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来源:县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6/09/20
  一、新参保登记指南
  马关县13个乡镇,健康农场管委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马关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两证复印件各二份(一份是身份证、户口簿套印件,另一份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村代办点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表》)一式两份。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及有关材料每月底前一并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新参保相关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录入参保信息采集表,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将上述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人员信息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保险费缴费指南
  每年2月—11月,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按时限到村委会(社区)代办点缴纳养老保险费,村协办员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开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给缴费人员,同时建立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台账。协办人员收取保费后及时将其保费存入农村信用社收入专户(当天收取的当天存,若有特殊情况,最多不能超过3天),并将缴费信息台账及银行进账单每月底前交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缴费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缴费台账录成电子表,并将缴费台账电子表、银行进账单及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复审无误后,将缴费信息导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个人账户计息,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每年12月—次年1月,村协员负责将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若有误,请参保人持有关证件及时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更正。
  三、保险费补缴指南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中断年限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得享受各级政府补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对其在年满45周岁至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补缴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委会(社区)代办点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申请表》或《补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申请表》(简称《补缴申请表》,村协办员为参保人办理保险费补缴手续,开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给缴费人员,同时建立参保人员保险费补缴信息台账,并在《补缴申请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协办人员收取保费后及时存入农村信用社收入专户(当天收取的当天存,若有特殊情况,最多不能超过3天),并将银行进账单、保险费补缴费信息台账及相关材料每月底前交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保险费补缴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保险费补缴台账录成电子表,在《补缴申请表》上签字,加盖乡镇社会服务中心的公章,并将银行进账单、保险费补缴台账电子表、《补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复审无误后,将保险费补缴信息导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个人账户计息,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四、信息变更指南
  参保人信息(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联系电话、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信息等)需要变更的,变更人员每月20日前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代办点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变更登记表》(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员也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核无误,将上述相关材料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交县经办机构,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及时更正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五、养老金领取指南
  县级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简称到龄人员)名单,交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知协办员通知到龄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乡镇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时,由乡镇生成直接交由协办员通知到龄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到龄人员20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委会(社区)代办点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通知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通知表》(简称《待遇通知表》),村协办员收齐相关材料并确证到龄人员填写完《待遇通知表》后,于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到龄人员也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通知情况于每月底前反馈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根据通知情况查询信息系统打印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根据《个人账户明细表》打印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简称《待遇核定表》),根据《待遇核定表》制作养老金发放花名册,交由农村信用社开户,制作养老金存折本。县级经办机构财务室根据养老金发放花名册将养老金划入农村信用社存入个人养老金领取账户,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养老金发放成功后,县级经办机构通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持到龄人员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到农村信用社网点领取养老金存折本交村协办员。村协办员领取养老金存折本后,通知到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村委会(社区)代办点领取养老金存折,同时协办员为其建立养老金存折本发放台账,待养老金存折本发放完成后,将养老金存折本发放台账交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归档备案。
  六、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指南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参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简称注销人员)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代办点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简称《注销表》)。村协办员检查注销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注销表》及相关材料每月底前一并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注销人员也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上述材料汇总,次月25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在信息系统内进行确认,终止其参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参保关系转移指南
  (暂不开展此项业务,等待省、州政策措施出台后开展)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旗)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应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参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旗)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代办点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在相关表册上签字、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转入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在相关表册上签字、加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简称《接收函》)。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八、丧葬费领取指南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注销证明、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村委会(社区)代办点填写《注销表》,村协办员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 将《注销表》及有关材料按时上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每月10日前先将参保人员死亡名单上报县级经办机构,25日前在将有相关材料(注销表、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收集汇总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于次月10日前将丧葬费(每人600元)划拨到乡镇,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划款后,及时通知村协办员通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丧葬费,同时为其建立丧葬费发放台账,并确认领取人在台账上签字盖章,台账原件交由乡镇财务室归档备案,复印件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上报县级经办机构财务室归档备案。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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