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马关县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马关县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商贸流通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县内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全县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全县商贸经济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为: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统计人员。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马关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县经外、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应报表;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二)限额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人员必须服从经外、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第三章 奖励办法及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奖励
(一)自2014年起,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1.新纳限为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并免费给予企业购置联网直报设备;个体经营户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免费给予企业购置联网直报设备。
2.新纳限为批发商贸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并免费给予企业购置联网直报设备;个体经营户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并免费给予企业购置联网直报设备。
(二)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法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并免费给予企业购置联网直报设备。
(三)鼓励原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住宿、餐饮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县内工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个体企业(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的个体企业(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五)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州有关扶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有关项目和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
(六)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各类展洽推荐活动。
第六条 对限额以上统计人员的奖励
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的统计人员,其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要求,每年年底经县统计部门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每月奖励100元,年终一次性兑现。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县经外局、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工作。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写新开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申报书(仅限新开业企业填写),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试填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的统计报表等申报材料报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会同县经外局按程序报批,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认定以上级统计部门批复为准。
第八条 已列入统计名录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统计数据,由县经外局会同统计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奖励资金数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减。
第六章 评审机构及奖励资金发放
第十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和发展奖励工作由县经外局牵头,县统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考核初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补助资金于次年3月31日前拨付县经外局、统计局,由县经外局、统计局兑现企业及统计人员。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经外、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接近限额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跟踪”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商贸流通服务业监管、协调、服务职能,充分应用政策措施,抓好商贸流通企业的帮扶和培育工作,努力壮大企业规模,不断加快全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要按年度达限目标,对全县具备达限条件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认真做好商贸企业达限的统筹协调工作,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商贸统计指标分析,准确掌握和客观反映全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动态;要及时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依法、真实、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要认真做好拟申报达限企业的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强化与上级商务、统计等部门的汇报、衔接,力争全县更多的拟达限企业获得上级审批,不断壮大全县商贸经济总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