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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9/12/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马关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马关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和省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6.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在本县范围内跨乡镇、村组的人饮工程、农田灌溉引水工程,在改革过程中保持原现状不变。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全县符合以下范围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1.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2.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3.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改革。
  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水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水务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五、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由供需双方在县物价部门和水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及仁和镇试点改革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10年1月全县全面启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2010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1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整改,查缺补漏,迎接上级评估验收。
  (二)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各乡镇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各乡镇要张榜公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相关情况,水务、财政、国资、土地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产权的有关规则并公开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水务局主持改革实施。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签权。同时,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所签合同、证照需报县水务局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在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改革后,及时登记发放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统一样式、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颁发。同时,认真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全面总结评估验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各乡(镇)要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改革的质量。统计数据汇总后,须报县水务局,并报州水务局备案,迎接省州验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县人民政府已成立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司法局、扶贫办、烟草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县人民政府将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县水务局、各乡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部门、乡镇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主题词:水利 管理体制△ 改革方案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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