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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5/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马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云政发〔2007〕61号)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县级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县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财政局,对县属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上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将县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另一县属企业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县属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
  (五)有偿转让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上缴县级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支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县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由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财政、经济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审批  制度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35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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