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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11/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马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需体系,改善我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政发〔2007〕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马关县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第三条 马关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住房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供住房救助。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以更好的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租赁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马关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建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建设、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的相关工作;各社区负责协助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申请、审查、管理、服务等工作。
  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单位,也是主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全县城镇住房状况调查、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各部门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管理和落实。
  国土资源局: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按年度建设实施计划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协调办理土地征用、供应的相关手续,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处理好建设用地的相关事宜;查处擅自改变住房保障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局: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积极支持建设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争取;抓好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抓好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
  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将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民政局:是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主体,每半年向建设(房管)部门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动态管理的依据,配合建设(房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入住前的调查核实和入住后的清退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住房保障资金。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住房保障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
  统计部门: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数据汇总及表格报送工作。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2元以下并连续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间在6个月以上;
  (二)只有一处住所,按同一户口簿的实际人口计算,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住房被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1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本条第一项所称家庭,指由具有婚姻和直系血亲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同住成员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军烈属申请享受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受此(条)限制。
  本条第二项所称住宅,指自有产权的私有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保障的人口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非农业户口)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指定的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点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写);
  (二)马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四)军烈属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五)残疾证及特殊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1.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2.租赁公房的提供有效租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无房户提供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
  (六)家庭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核:
  (一)是否享受低保家庭、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数、享受低保起始时间;
  (二)申请家庭的户口应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并按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划分。申请家庭的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情况。
  (三)家庭人口按申请家庭享受低保的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或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的未成年人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它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四)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按以下规定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至1.7米的按50%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按100%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以前有住房,因各种原因将住房变卖的或拆迁中已享受货币化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社区居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应按社区组建5—7人的廉租住房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地段户籍民警、低保家庭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结合申请家庭的审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所在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各乡、镇应发给书面通知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已登记的申请家庭名单应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准。
  第六章 申请的排序轮候
  第十二条 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先按以下顺序排定序列:
  (一)孤、老、病、残人;
  (二)无家可归者;
  (三)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四)有房户。
  对同一序列的再按以下顺序进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排序:
  (一)孤老、残疾状况
  (二)住房困难程度;
  (三)军烈属;
  (四)连续享受低保时间长短;
  (五)本县实际居住时间长短;
  (六)申请时间的先后。
  申请家庭按排定的顺序进行轮候,排序确定后的申请家庭名单应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准并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具体的保障方式。
  在实物配租中,如出现孤老、病残的单身申请户,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可根据情节给予优先安排、照顾。
  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每次实施保障的不同情况对具体排序方式进行调整。
  在轮候期间登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所在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以实物配租或租赁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其中除马白外的12个乡镇实行发放租赁货币补贴,马白镇及城区四个社区实行实物配租,以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需要。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其住房租金标准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执行,租金标准可在定租时根据楼层、朝向、附属设施等情况进行相应增减。
  第十五条 配给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其房屋座落、面积、户型、楼层由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街道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结合申请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放弃后再需享受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马关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定配租协议并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签定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度,合同中包括廉租住房状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配租协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的减少或住房面积的增加,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10平方米的,应退还配租的廉租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本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退还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所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在30天内续租,并补交清续租前廉租住房租金。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按期退房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房,5年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的享受资格。
  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依据情节严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不是低收入及“双困”家庭的;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
  (三)未经批准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交纳房屋租金;
  (四)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五)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
  (六)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
  (七)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
  (八)违反规定严重损坏租住房屋的;
  (九)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第二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缴纳用水、用电、用气、电视、电话等各种费用及损耗摊销等相关费用,费用收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自来水每月每户限量使用5吨,限量内的水费优惠30%,超出部分的水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计收。属“五保户”的每月每房限量用3吨,限量内免收水费,超出部分按实计收;
  生活照明用电每月每户限量使用5度,限量内的电费优惠30%,超出部分的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计收;属“五保户”的每月每户限量用5度,限量内免收电费,超出部分按实计收;
  有线电视每户只收取入网安装成本费,免收收视费等;电话每户只收取安装成本费,免收座机费,使用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一条 凡不缴纳者,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退还配租的廉租住房并在5年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租金补贴时,补贴标准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1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00元;6—8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贴15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200元;无房户以户为准,每户150元;廉租住房行政管理机构可根据相应比例适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经审核后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所租住房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房。
  第八章 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拨付为主,其他资金作为补充,其来源如下: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的资金;
  (三)将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在房地产开发税收中属地方部分,每年提取不低于15%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按照《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半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是否继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定期一次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存在的问题,并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马关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管理办法△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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