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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创建文明县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8/06/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人民政府创建文明县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马关县人民政府创建文明县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持续开展,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县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实施办法》、《文山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县城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稳定和谐,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较高,能够在全县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县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的规划、建设以及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集贸市场、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管理工作坚持治理与规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共同参与。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文明办:负责抓好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考评活动。
  建设局:负责县城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绿化美化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负责施工占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设施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城宣传布标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参与城市非运输占道的治理整顿;负责城区垃圾的清扫、保洁和清运以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交通局:加强对城区营运车辆的调控和管理,严格交通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制定文明交通行为规范,加强对乘务员、站务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礼仪知识的教育,营造城区文明、礼貌行车秩序。
  环保局:负责开展城区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城区空气、饮用水质、噪声等的监测管理,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县城区固定门点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查及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协助建设局搞好市场规划。
  发改局:负责管理县城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严厉打击各种市场价格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县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手续;加强城区土地监察,调解土地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占地,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教育局:负责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县城各项活动,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礼貌等文明习惯。
  公安局:积极开展“平安县城”创建活动,加强县城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危害城区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建设部门规划城区车辆停放点、通行线路。
  卫生局:负责加强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除“四害”(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县城区环境卫生评比活动。
  文化局:负责管理文化市场和规范其经营秩序。
  广播电视局:全面宣传报道创建文明县城先进典型事例,对行为不规范或故意扰乱城市管理的丑恶行为和现象进行曝光,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共建文明县城的良好社会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县城区劳务市场。
  电力部门:负责加强县城区电力设施管理和维护,保障电力安全供应。
  老干部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城区离、退休老干部积极参与文明县城管理。
  马白镇:负责辖区内市民的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县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好创建文明县城的各项工作。
  其他各单位、各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本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争做文明市民,树立良好形象;搞好本单位、本企业辖区范围内“门前三包”,保持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六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和宣传本办法,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开展“除陋习、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活动,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争做文明市民,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县城活动。
  第七条  对在创建文明县城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县城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县城规划是指导县城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县人民政府编制县城总体规划,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发展需要,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因涉及县城城市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服从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先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县建设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批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经审查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由县建设局根据县城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经现场定线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区道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县建设局监督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照明电源;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和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经处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三)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五)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含广场、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
  (一)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利用公共用地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县建设局批准。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并经县建设局验收。
  (二)在城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等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污损道路。
  (三)未经县建设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以及从事生产、加工、修理、经营等活动。
  (四)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拉运物体直接磨擦损坏路面。
  (五)禁止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六)禁止各类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广场上停放或行驶。
  第十三条  城区各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能,由县建设局统一行使。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器具和搭建工棚;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的建筑材料应当堆放规范、有序,不得阻碍行人及车辆通行。大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有围拦设施(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并设有安全提示标志;
  (三)建设、施工单位及个人除浇灌楼层时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外(堆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其余时间堆放在城市主干道路(车行道)上的建筑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且不得超过城市道路车行道的四分之一,并有围拦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围栏高度不得低于0.3米;
  (四)严禁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沙浆及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沙浆及混凝土的,应当经县建设局批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用铁板封闭底部才能搅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三宝”、“四口”防护(“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止物料从高处坠落;
  (六)噪声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经县建设局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粉尘和噪音污染;
  (七)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材料及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沿街漫流、随意排放。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临街建(构)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一)临街门店应当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广告牌、标牌规范,无缺字、漏字,内容健康,用字规范,设置安全;
  (二)临街面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未经许可不得对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对有碍市容的设施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及公共基础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商店及其他经营的门店物品不得超出门外,严禁擅自搭雨蓬、雨伞以及有碍市容的物品;
  (六)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七)城区及新规划区的电信、电力、闭路电视应当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安装。
  第十五条  县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橱窗、墙面广告、横幅、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彩旗(条)、实物造型等,应当经县建设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橱窗和霓虹灯等装置,应当安全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对设施破损、剥蚀脱落、文字残缺、灯光不显或存在隐患的,产权人或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护、油饰,需要修理、更换、拆除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拆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垃圾清运费的征收工作,县城各单位及居民住户应当按时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生活垃圾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医疗废弃物、放射性及有毒有害弃物,按照规定处置。
  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做到日产日清,密封运输到指定垃圾处理场地,并按规定缴纳处理费。
  第十七条  城区环境卫生实行各单位、商店、住户门前“三包”责任制。县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区车(人)行道卫生清扫、保洁。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环境卫生,随时清除垃圾、杂物、积雪、污物、污水等,保持地面清洁,维护责任区内公共卫生和其他公用设施完好。
  (二)包绿化。根据城市管理要求,保护责任区的树木、绿地、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责任区范围内秩序,未经批准,不准在门前堆放物料和杂物,不准在人行道上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保持门前清洁美观、人行道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废弃物;
  (二)禁止屋面雨水、生活用水直接排向街道路面,禁止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炉灶、自来水龙头、排水设施等的设置严禁超出门外;
  (三)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机动车禁止在城区鸣高音喇叭;
  (五)禁止在城区内放养家畜、家禽、宠物;牲畜在街道上产生的粪便,其物主应当及时自行清扫;
  (六)禁止向住宅楼外抛掷垃圾、污物或向车外抛洒垃圾、弃物;
  (七)禁止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禁止擅自在县城露天场所、垃圾容器、道路、广场、绿化带及绿化树下焚烧纸张、树叶、垃圾、弃物和沿路燃放鞭炮、抛洒纸钱;
  (九)禁止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所打场晒物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县城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县城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单位庭院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并接受县建设局监督检查。
  提倡单位或个人认管公共绿地。
  第二十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县建设局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有利于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城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爱护县城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管护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县城内的行道树、草坪、花木等绿化及其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和修整,在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染的路面,应当及时清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绿化花草树木或占、挖城市绿地;
  (三)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四)不准在绿化带内采摘树叶、花果。禁止在树木上钉、拴、刻、划、绑绳拉线、倚挂物品、晾晒衣物;禁止攀枝折花、损坏树木、践踏草坪;
  (五)不得进入草坪和绿化带内踩踏和玩耍;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绿地内堆放、倾倒物料或废弃物;
  (七)禁止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交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总量控制出租车。
  公路营运车辆应当进站归点经营,不得沿街慢行兜揽乘客,随意停车侯客。
  第二十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一)机动车辆不得占用城内道路停车装卸货物,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放装卸货物的,应当报县建设局批准;
  (二)禁止畜力车、载客三轮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入城;
  (三)未经批准的履带车、铁轮车、大型货车(4.5T以上),自重在1000千克以上的特种作业工程机械不得在城内道路上行驶(过境路除外),确需进入的应当报县建设局批准,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靠、停放。
  城区街面临时停车泊位只能停放7座(含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摩托车、自行车及载重500千克以下的客货运输车。在城区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各类车辆应当整齐规范地停放。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条款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处警告及相应幅度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三)至(六)项、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由县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六)、(七)项的,根据《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建设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的,根据《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建设局进行处罚。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并造成损坏事实的,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定,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管理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县人民政府暂扣或者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人民政府信访法制局和县建设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县内工业区和各乡镇的集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文明县城管理△ 办法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驻马部队,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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