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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7/12/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水平,满足新形势下各级党政部门科学决策与管理对统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政府提升宏观决策水平和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统计信息是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要决策依据。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对于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日趋复杂,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规模也越来越大。当前,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的趋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特别是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县统计工作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依法统计意识淡薄,统计资料管理混乱,部分统计数据不真实和报送统计资料不及时等问题,各级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将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创造条件。县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乡镇统计办要指导好行政村的统计工作,扎实深入到统计调查点和被调查单位(包括农户),认真开展源头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把各项统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使全县统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统计意识
  统计工作的生命在于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统计工作,努力提高统计人员执法意识和业务素质,保证统计工作依法开展。一方面,各级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在工作中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县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强化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以曝光。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稳定统计队伍,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综合素质。各乡镇、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要按照各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及规范化建设的标准配备统计人员,专职统计人员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要确保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把熟悉统计业务及计算机专业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统计岗位上来。要把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广泛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统计意识和保证数据质量的责任感。县统计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统计人员培训,在全县建立一支依法统计、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
  (二)强化对统计基础资料的管理。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电子台账。1952年以来乡镇和村(居)委会的历史资料必须保持完整。企业要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所需的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同时,提供给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或盖章后方可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要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要一致。统计人员变动时,要做到各种档案资料、表册、台账不遗失。乡镇及村委会统计员变动时要指派专人监督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三)切实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采取科学调查方法,使统计数据数出有据,认真搞好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防止数出多门,保证统计数据的统一权威。各乡镇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完善组织领导,确保上报、公布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四)进一步规范宏观统计数据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公布。县统计局是全县综合性宏观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布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凡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的各类评价考核、领导讲话、文件、资料以及部门、行业使用的综合性数据,也必须以统计部门核实公布的数据为准。对擅自公布和使用未经统计部门核实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强化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涉及本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县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随附申请书或相关文件。未经县统计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深入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县统计局要重视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应用,及时提供统计信息,搞好统计优质服务,为全县各级各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各级各单位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加工、处理、传输效率,逐步实现全县乡镇、部门、企业实行统计数据网上传输。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在工作中如不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的,经查实,严格按《统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计划  统计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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