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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发〔2019〕10号中共马关县委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4/20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马关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马关县委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马关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马关县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县学前教育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的精神,结合马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马关县域内举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审批新办的民办幼儿园。

二、土地供给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政策,土地供给按照有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划拨价款按区域取得的土地成本计算。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土地供给按照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保留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

(三)举办者或出资人将自有的土地、房产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涉及的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给予减免,不再收取。

(四)为鼓励新建村级民办幼儿园,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举办人无偿提供县内闲置校舍,并由举办人自行改建为幼儿园。

三、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民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其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政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民办幼儿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县城区500万以上、乡镇300万以上、村级100万以上,不包含土地价款、场地租赁费、地上附作物补偿费)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扶持奖励,每个幼儿园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校舍建设,县政府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从招生之日起计算,贴息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招聘高层次人才和使用马关籍劳动力就业。

(一)民办幼儿园招聘高层次人才,凡聘用副高级职称(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全日制员工,从招聘之日起每人每月奖励生活补贴500元,奖励期限不超2年。享受以上生活津贴人员必须常年在马关工作,每满一年,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造册一次性发放。

(二)对正常教学、按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五险”以及年使用马关籍劳动力就业人数达一定数量的民办幼儿园,县人民政府按民办幼儿园马关籍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持续5年的奖励,具体标准为:县城区幼儿园20人以上、乡镇幼儿园10人以上、村级幼儿园5人以上,按300元/人/年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鼓励民办幼儿园做强做大,加速成长,实行“以奖代扶”。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校额班额标准,从办学之日起3个学年内,县城区民办幼儿园、乡镇驻地以及山车、浪桥村委会民办幼儿园、村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年均分别达到300人(含)以上、200人(含)以上、6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政策每个民办幼儿园每项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各项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的不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第七条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给予一定补偿,土地按土地使用权人原取得价格补偿,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按评估价值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民办学校的扶持奖励享受办法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奖励优惠政策,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具体规定为准。若本办法与本县出台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相重叠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教育体育局解释。《中共马关县委 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加快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决定》(马发〔2005〕6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的通知》(马政发〔2007〕9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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