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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通〔2020〕3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动物管理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7/23

为规范动物养殖和经营行为,建立动物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边境动物管理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境内相关动物实行登记管理

(一)对全县活牛实行全覆盖登记造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活牛实行全覆盖造册登记,一牛一档建立台账。每2个月开展一次活牛台账动态管理,对已屠宰、出售或死亡的进行注销,对符合建立台账的新生犊牛和新入栏的活牛及时建立台账。来源不明的活牛不得建立台账。

(二)对全县的猪牛羊实行标识化管理。对全县范围内所有猪牛羊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加挂二合一动物标识(二维码标识与高频PFID芯片二合一),按照动物溯源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实行标识化管理。对新出生的仔猪、犊牛、羔羊必须在出生后30天内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备,并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加挂二合一动物标识、录入动物溯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新出生的仔猪、犊牛、羔羊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挂二合一动物标识。对新入栏的猪牛羊,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乡镇交易)或二合一动物标识(本乡镇交易)在15日内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备,并按规定在30日内实施强制免疫补免,加挂二合一动物标识,录入动物溯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

二、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监督检查

凡在马关县境内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猪牛羊的,在动物离开饲养地前,养殖户(场)或经营者必须到所属乡镇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乡镇兽医员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经营、运输、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没有养殖档案、没有免疫档案和没有标识的动物。

三、边境乡镇运输猪牛羊实行指定通道制度

起运地为都龙、金厂、夹寒箐、小坝子四个乡镇的动物(猪牛羊),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承运人必须按照指定的线路运输,所经过的卡点由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由工作人员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背面按卡点顺序加盖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卡点印章。边境乡镇运输猪牛羊指定通道有两条,第一条指定通道:起运地为金厂镇、都龙镇的,必须经过都龙姜厂和马安山塘子边卡点进入马白镇;第二条指定通道:起运地为夹寒箐镇、小坝子镇的,必须经过马安山塘子边卡点进入马白镇。凡是不按指定通道运输、不加盖卡点印章的,将对所运输的动物来源进行严格追溯,并将货主和承运人纳入征信黑名单,不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四、严厉查处动物违法经营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打私办对动物进行溯源,属于走私动物的由打私办按相关法律从严从重处罚;属于境内动物的由农业农村科技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一)经营、运输、屠宰的猪牛羊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未佩戴动物标识的;

(二)经营、运输、屠宰的猪牛羊所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营、运输、屠宰的猪牛羊所佩戴的动物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四)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动物标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大疫病传播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一)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登记销号制度。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号,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报告、定期督查。

(二)严肃查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违规使行为。严查官方兽医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购买和倒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标识行为,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等违规出证行为。加大查处县乡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违规加挂动物标识行为,凡是给来源不明的动物加挂标识、建立档案、违规出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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