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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2/08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兴滇”的工作要求,深刻领会全面摸清文物资源家底、构建中华文明体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安排,以更高站位、更强自觉、更大力度推进文物普查工作,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推动我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增进文化自信自强,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此次普查自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工作阶段(2024年1月—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部署安装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和试点。

2.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3.认定公布阶段(2025年6月—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各级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工作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省境内的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主要任务。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认定、登记的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已有线索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认定、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开展普查成果汇总、总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三、普查质量管理

(一)执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用好文物普查系统,严格执行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等标准工作规范;按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根据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制定的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进行规范的普查信息采集。

(二)抓好监督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质量和成果的审核、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对所有普查成果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云南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推动文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参与部门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普查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文物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不作为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建普查队伍,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合理测算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的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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