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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1/0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建立以绩效为目标、诚信为前提、放管服有机结合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体系,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水平科技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改革科研项目形成机制

(一)自上而下凝练重大项目

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由政府主动布局。省科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凝练关键核心技术清单,提出科研项目总体任务布局,推进项目、基地、人才、资金、数据一体化配置。省科技主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共同凝练重点产业、重要领域科技需求,共同设计研发任务,围绕创新链全链条设计重大项目,共同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加强政企对接,在制定重大规划、计划和开展重大科研攻关时,充分征求行业组织、企业意见。(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常态化征集发布科技需求

各地要围绕产业发展重点,征集和凝练本地科技需求。省科技主管部门依托科技入滇机制,向全国发布和推送科技需求,按行业领域常态化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推动科技供需多途径、精准化匹配。对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需求,在创新政策引导、科研项目立项、研发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财政资金奖补等方面给予综合性扶持。(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创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方式

(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

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揭榜制、赛马制、悬赏制、定向择优等多种方式,遴选国内外优势科研力量承担项目。研发任务一般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公开竞争择优遴选科研团队;完善揭榜制,强化榜单与关键核心技术清单衔接,建立与揭榜后任务完成情况对应的奖惩机制;对于时限要求紧迫、具有多种技术路线攻克可能的重大研发和应急攻关任务实行赛马制,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根据阶段性考核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对象;对于研发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重大研发任务实行悬赏制,面向社会公开张榜悬赏,限定时限和目标,对先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给予事后激励性补助;对行业竞争不充分、优势单位较为突出的重大研发任务,实行定向择优方式,组织优势单位申报后竞争择优。选择部分揭榜制项目实施“军令状”制,由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军令状”,根据设定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揭榜方相应奖惩。(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四)创新重大科研任务组织模式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任务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云南实验室牵头组织重大科研任务,自主开展任务凝练、团队遴选、经费分配和成果评价,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探索重大项目项目专员制,聘请知名技术和管理专家担任项目专员,进行全程管理监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五)简化经费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各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直接费用各科目不设比例限制,根据科研需求据实编制。在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年度预算指标时,简化经济分类科目填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完善经费拨付制度

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工作规律、研发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预算批复前可预拨科研经费,预拨比例最高可达年度预算总额的25%。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允许将测试化验加工费、间接费成本分摊等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七)扩大科研单位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间接费用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项目承担单位在使用经费时,可根据科研需要在经济分类科目之间进行调剂。探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跨境使用。改进预算执行考核,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改革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将部分揭榜制等目标量化的项目纳入“包干制”试点。选择部分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

(九)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发挥项目绩效激励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绩效分配制度,在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绩效分配要与科研人员贡献密切挂钩,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让科研人员收入与科研绩效匹配。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工资制,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人才实行年薪制,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自主确定劳务费标准

下放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确定权,在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工资的基础上,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聘用科研人员劳务费标准。有编制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列支劳务费。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十二)稳定支持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对云南实验室、在滇国家重点实验室、绩效优良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探索基于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支持。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在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方面,赋予充分自主权。实验室应设置开放课题,探索开放课题揭榜挂帅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十四)强化科技金融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积极性,引导其创新服务模式和产品组合。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将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纳入部门预算,强化财政资金增信作用。开发运用“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等科技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精准度。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基础,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共同组成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探索建立重大科研项目科技与金融部门共同投入工作机制,支持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负责落实)

六、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五)实施科研人员减负行动

进一步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和材料,统筹项目数据和统计工作,减少填表工作量。解决报销程序繁琐问题,加强项目经费、网上审批、财务报销等一体化管理,完善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集中开展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同一科研项目检查不超过一次。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下放科研项目验收管理权限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试点,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省科研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开展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由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自主验收情况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七)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承担单位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专用型号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完善预算绩效和科研诚信管理

(十八)强化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完善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落实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绩效管理要求。推动科研项目分类评价,项目绩效与单位考核、资金支持挂钩。对稳定支持项目实行长周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综合运用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中期评估等方式,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建立预算安排与部门预算编制质量、预算执行、综合评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5个方面挂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诚信管理,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完善科技信用评级管理体系,加强评级结果应用,对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立项、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项目自主验收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先行试点;对列入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科研项目资格。加强首席专家(科学家)、咨询评审专家科研诚信管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进行追责和惩戒。建立科技活动重大违规案件联合调查、联合惩戒、公开通报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强化科研项目与经费监督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压实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和经费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试行重大科研项目巡查制度,强化重大科研项目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对项目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拨款效率进行重点监督,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该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我省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国家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中央驻滇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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