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上级政策 > 州县政策文件 > 正文

马关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8/03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文山州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完善我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现结合县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备案管理规程。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辖区居民为了共同的意愿发起成立,但不具备登记条件,在城乡社区(村)开展生活服务、居民互助类、公益慈善、文化体育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等活动的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组织、企业或村(居)民等法人或自然人自愿发起成立,以社区(村)及其村(居)民为服务对象,在本社区(村)或乡(镇、场)辖区范围内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服务活动。比如社区(村)里的各类老年协会、儿童之家、妇女联合会、文艺团队、志愿团队、红白理事服务团体、调解纠纷团体等。村(居)委会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别

(一)生活服务类。主要是为城乡社区村(居)民提供社区各类反诈骗宣传预防、卫生医疗保健宣传和预防、就业再就业咨询服务、家电维修、科普宣传和服务等便民利民的组织。如社区(村)便民服务团队、社区(村)公共卫生宣传和预防团队、社区(村)科普宣传和服务中心、乡村精神文明宣传队等。

(二)居民互助类。主要是指开展社区(村)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健康管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等活动的组织,如社区(村)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社区(村)综合治安巡逻队、社区(村)安全管理队等。

(三)公益慈善类。以捐赠财、物或提供无偿服务方式,自愿为本社区(村)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主要是为城乡社区(村)特困老年人、独居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关爱、照护和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如社区(村)助老志愿服务队、社区(村)助残志愿服务队、社区(村)夕阳红关爱老年人志愿服务队等。

(四)文体活动类。主要是在城乡社区(村)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健身、娱乐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文艺爱好团队、广场舞团队、戏曲爱好者团队、剪纸或者书画团队、健身团队、棋牌爱好团队、全民健走团(队)、社区(村)小舞台、社区(村)小剧团、社区(村)合唱队、社区(村)插花队、社区(村)茶艺表演队、社区(村)手工坊、秧歌队、腰鼓队等。

(五)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主要是在农村社区开展各类农业生产宣传、种植技术咨询、农业生产互助和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如农村技术人才培育团队、果蔬苗木种植辅导中心(站)、农业生产宣传团队、农业生产互助团队、农机使用辅导队、特殊种植养殖技术咨询辅导团队等。

三、备案条件

成员人数有5人以上,符合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各乡(镇、场)要积极宣传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好备案工作,按照应备尽备的原则完善备案手续,在规程发布前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及时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规范。

四、备案要求

(一)名称规范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有明确而稳定的名称,一般按照前缀+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构成。前缀由马关县+乡(镇)+村(社区)委会构成,其中村(社区)委会应为该社区社会组织的主要活动区域属地社区。活动范围跨村(社区)委会较多、难以判断主要活动区域的,经乡(镇)核准可不冠村(社区)委会名称。字号是标识该社区社会组织唯一性的称呼,由社区社会组织自行决定,但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人或者引起歧义的名称。组织形式需明确易懂,组织形式为社会服务机构的一般用“中心”“站”“社”“所”等;组织形式为社会团体的一般用“队”“团”“社”“会”等;名称中不得使用“总”“中国”“中华”等字。

例: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XX志愿服务队

(二)活动地区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所属乡(镇)范围内活动,活动地点应当相对固定。原则上一个社区社会组织有且只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活动地点,且不得超出乡(镇)辖区招募成员。社区社会组织因业务活动需要到乡(镇)范围外活动的,应当另行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为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安家”工程,依托乡(镇)、村(社区)委会综合服务设施和村(社区)委会社会工作服务站点、辖区内公共单位的公共场合等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

(三)负责人及成员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明确至少1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该社区社会组织或该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无不良行为记录,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备案时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并粘贴于《马关县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表》背面。

社区社会组织在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成员名单。成员可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构成,其中,单位会员指的是能够提供统一信用代码证的法人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

(四)经费来源及使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经费可来源于个人赞助/捐赠、社会赞助、活动补贴等非财政资金,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特征,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1.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将社区社会组织经费转移至成员或负责人名下;

2.不得向成员收取会费,收支账目应当明确可查,定期在成员中进行公示;

3.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在村(社区)委会进行募捐;

4.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5.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组织章程,并遵循章程开展活动。备案时应提交按章程示范文本制定修改的章程。

(六)出具备案编号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备案编号,在《马关县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表》“社区居(村)委会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乡(镇、场)在对申请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县民政局在“县级民政部门意见”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备案编号”一栏填写备案编号。备案编号由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后自动生成。

(七)党建工作

属地乡(镇)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要落实党建责任,指导、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定期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八)管理单位

社区(村)委会职责:一是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二是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及时劝阻并报告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有关知识。四是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一是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二是对辖区内社区(村)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三是建立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按季度定期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四是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五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订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县民政部门职责:一是掌握县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制订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二是积极培育扶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三是负责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县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展良好、有一定影响力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申请成立全县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由原业务指导单位担任。

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应每年向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社区社会组织自愿申请解散的,备案县级民政局应将其备案号作废并不得再次使用。

五、相关要求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本规程发布前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及时按照本规程要求,规范备案登记。各乡(镇、场)应对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附件:马关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材料模板


【图文解读】马关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责任编辑:周永瑞  

关闭

上一篇:马关县教体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下一篇:文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文山州司法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