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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文山州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2/11/1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经州市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各州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现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文山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标准的解读

《文山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等相关要求测算,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我州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制定的《文山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强化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配套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确保新标准政策理解到位,执行到位。

二、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标准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2.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3.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4.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加强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新标准实施监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被征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情况发生,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持续加强和改进我州征地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保障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文山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文山州各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http://www.ynws.gov.cn/info/3109/305266.htm

         责任编辑:王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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