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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文山州“十四五”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文山州重点林草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文山州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构建“生产集约化、技术标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市场多元化”的林下中药材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指在特定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林区内种植具有地域特色的药用植物和药用真菌的基地,其产出的中药材具有独特药效和较高知名度,在当地有栽培传统并具有特定的生产技术和加工方法,为中医药界公认。

第三条 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质优效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积极推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精深化加工,塑造知名品牌。

第四条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规范。申报主体为本州区域内从事林下中药材种植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林地权属明晰。

(二)生态环境良好。基地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相关要求,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相关要求。

(三)地域优势明显。主栽药材在区域内有野生药材资源分布,或者属于公认的本区域内的道地药材,或者引种至本区域30年以上,已适应本区域地理气候且成为本区域内优势品种中药材,能从历史文献找出主栽药材的历史成因或依据证明,有一定的文化底蕴,符合本州中药材区域布局。

(四)栽培模式合理。根据林地类型和林分生长状况,选择种源清晰、性状稳定、适合当地林下栽培的优势品种;采用山地林下近野生或仿野生栽培,面积在5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

(五)科技支撑有力。种植技术成熟,有2人以上的技术骨干团队,常驻种植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与服务等工作。

(六)质量管理到位。严格按照中药材种子种苗、林下种植等行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投入品监控措施,药(食)材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七)示范作用显著。有主打品牌,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产、销、贸一体化协同发展,对山区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基地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表)。

(二)林地承包协议或林权证等(复印件)。

(三)提供药材质量及种植基地产地空气、土壤、灌溉水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抽样检测报告。

(四)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包括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实施的技术标准及标准化生产模式图等。

(五)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

(六)其他照片、视频等有效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和基地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推荐上报州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州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中药材领域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视情况组织现场查验,专家组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查验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和拟认定名单。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认定后每年进行抽查监测,优保劣汰。

第十条 基地经营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申报表,提交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药材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对逾期未提交申报表的单位,当年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一条 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和监测的基地,由州级林草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和发证牌;对应监测而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州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保留基地称号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对逾期未提交保留基地称号的书面报告的,将取消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称号: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药材质量、种植基地产地环境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复检仍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更,或者所提供的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原因被取消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称号的,2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鼓励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建设现代林草经济示范区。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各类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展市场。支持基地打造知名品牌,争创一流,扩大影响,参加国家和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推进本地区林下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申报表


经营主体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类 别

(申报或测评)


品 种


面积(亩)


年产值

(万元)


药材品牌


一、申报(监测)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林下道地中药材基地基本情况)

二、基地优势(包括森林资源、区位优势、林药结合的特色、产业链、发展规模、社会合作、管理保障等方面情况,主要围绕是否满足推荐条件来阐述)

三、下一步基地建设思路

基地法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州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图文解读】文山州林下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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