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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7/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工程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办发〔2015〕27号)要求,为切实加快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进程,确保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放得出、收得回,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结合马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于马关县逢春公司有偿使用安置房建设资金,由马关县逢春公司每年按计划申请后交由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代为管理。

第三条 为更好地管好用好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加强建房有偿使用资金的归集、运用及核算管理,促进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的良性循环,由马关县逢春公司与马关县信用社签订《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马关县信用社应在本社营业网点为马关县逢春公司开设资金专用账户,马关县逢春公司应及时将建房有偿使用资金划至信用社开立的专户进行核算;建房有偿使用资金支付后,信用社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建房有偿使用资金的支付、收回和计息。

第五条 在办理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等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公司、信用社应建立交流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及用途

第六条 资金使用对象。马关县相关乡镇年龄在18至65周岁,获得建房补助许可但自有建房或购房资金不足,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步搬迁户可申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

(一)借款用于2016年项目点农户建房的,申请人所建房屋主体建筑占地面积90㎡(含)—120㎡(含),不含鸡圈、猪圈等附属建筑,且房屋已开工建设。

(二)借款用于2017年不进入城镇安置项目点农户建房的,申请人所建房屋主体建筑占地面积90㎡(含)—120㎡(含),不含鸡圈、猪圈等附属建筑,且房屋已开工建设;借款用于2017年进入城镇安置项目点农户建房的,申请人所建房屋建筑面积在50m2(含)—138m2(含),且房屋已开工建设。

(三)借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需提交经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收据原件。

(四)借款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并明确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借款人(须在申请或谈话记录中明确)。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七)国家信贷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同步搬迁户建房有偿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建房或在城镇购置商品房,且新建房或所购商品房要符合城建、村建统一规划要求。

第三章 借款额度、期限、利率

计息及还款方式、借款方式

第八条 借款额度。同步搬迁户申请的建房有偿使用资金须经乡(镇)政府及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报马关县逢春公司审批,每户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含6万元)。

第九条 款借期限。由借款人按家庭预期收入合理申请,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借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

第十条 利率、计息及还款方式。借款利率按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20%执行,借款期间遇基准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号调整;计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自借款之日起满3年后按年等额归还本金,到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借款本金可任意时间提前归还。

第十一条 借款方式。借款可通过抵押、保证、信用、联保等多种方式取得借款,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联合使用,但借款户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必须签订连带责任还款协议书,并承诺若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可处置借款所建房屋及其他家庭资产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借款用于购置商品房的,所购商品房必须作为借款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基本流程。

(一)借款用于建房的借款流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同步搬迁户自愿到信用社网点填写《马关县同步搬迁户建房委托借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借款所需材料交信用社审查—同步搬迁户将申请表报所在乡(镇、场)审查—乡(镇、场)审查通过后将申请表交马关县逢春公司审批—马关县逢春公司审批通过后出具书面委托借款通知书交放贷网点—办理借款手续(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信用社根据审批通过的《同步搬迁户建房委托借款资金支付审批表》办理借款资金支付手续—贷后管理—借款本息收回—申请贴息—贴息资金兑付。

(二)借款用于购置商品房的借款流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同步搬迁户自愿到信用社网点填写《马关县同步搬迁户建房委托借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借款所需材料交信用审查—同步搬迁户将申请表报所在乡(镇、场)审查—乡(镇、场)审查通过后将申请表交马关县逢春公司审批—马关县逢春公司审批通过后出具书面委托借款通知书交放贷网点—办理借款手续(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信用社办理所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信用社根据审批通过的《同步搬迁户建房委托借款资金支付审批表》办理借款资金支付手续—贷后管理—借款本息收回—申请贴息—贴息资金兑付。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为防止借款人挪用建房借款资金,对借款资金实行支付审批管理。

(一)借款用于2016年项目点农户建房的,如借款人所建房屋总楼层仅1层,所建房屋主体工程动工后可一次性将借款资金全部支付给借款人;如借款人所建房屋总楼层为2层或2层以上,则所建房屋主体工程动工后可支付一半借款资金,主体工程第1层完工后支付剩余借款资金。

(二)借款用于2017年不进入城镇安置项目点农户建房的,如借款人所建房屋总楼层仅1层,所建房屋主体工程动工后可一次性将借款资金全部支付给借款人;如借款人所建房屋总楼层为2层或2层以上,则所建房屋主体工程动工后可支付一半借款资金,主体工程第1层完工后支付剩余借款资金。

(三)借款用于2017年进入城镇安置项目点农户建房的,待房屋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支付。

(四)借款用于购置商品房的,办妥借款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后可一次性将借款资金全部支付给借款人。

(五)资金支付审批。借款申请人满足上述资金支付条件时,到所在乡镇(场)审批通过后交信用社办理借款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收回。信用社收回的借款本息应于当日划转到马关县逢春公司指定的账户内。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

信用社应按照借款管理制度尽职做好同步搬迁户建房借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贷后检查、借款催收和不良借款处置等工作。

(一)信用社应及时对借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

(二)信用社应适时对借款进行抽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担保状况的变化、借款的实际用途等情况。

(三)借款展期。信用社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逾期的原因,借款人确因不可抗的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借新还旧或借款展期,并督促借款人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拖欠不还或借款未能展期而又未按期还款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诉讼等强制措施,避免或减少借款损失。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信用社应逐户建立同步搬迁户建房借款档案,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同步搬迁户建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三)借款发放相关资料。

(四)贷后检查记录、还款记录等资料。

(五)借款人个人征信及其它与借款人资信有关的资料。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贴息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的同步搬迁户,其建房借款可享受3年的财政贴息,3年内同步搬迁户承担2%的年利率,超出部分由财政贴息,3年后同步搬迁户自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计算。贴息资金实行据实贴息,即由借款户先还清借款本息,信用社按户建立借款台账,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借款发放花名册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通过后计算贴息金额,县财政局于1月31日前将贴息金额划拨到信用社贴息资金专户,由信用社将贴息资金兑付到每位获得贴息人员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第六章 资金管理手续费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手续费

(一)资金支付手续费。按照信用社年度放贷总额的5‰计算手续费。

(二)收回资金手续费。以信用社年度应收借款本息收回率90%作为基础值计算手续费率。借款本息收回率达90%时,按收回借款本息的1.00%计算手续费,收回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手续费率增加0.1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借款本息收回率低于90%时,收回率每低1个百分点,手续费率减少0.1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借款本息收回率低于85%的,手续费按零元计。

(三)兑付方式。信用社按户建立借款发放和收回台账,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借款发放、收回台账及《手续费划转通知单》报县逢春公司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1月31日前向信用社兑现代理手续费。

第七章 工作职责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成立机构、强化职责。为确保同步搬迁户建房借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场)负责审核同步搬迁户建房的真实性、建房工程进度;发改部门负责建房总体工作的督促和推进;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信用社负责审核借款资料的完整性、借款支付、回收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同步搬迁户建房借款是用于同步搬迁户建房或在城镇购置商品房的专项贴息借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用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款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借款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借款本金及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借款和贴息资格,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信用社每月25日前向马关县逢春公司、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次进度报表。

第二十三条 强化项目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扶贫、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执行借款贴息政策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借款贴息资金到户情况、建房实施进展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不按要求管理和操作,违规使用专项借款资金的单位,将视情况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及信用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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