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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7〕348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7日

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抓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切实解决好农户居住地因“六类地区”及 “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而造成群众难以脱贫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抓住国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投入支持力度的机遇,圆满完成三年行动计划1194户4610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任务。

第三条 搬迁对象:纳入三年行动计划内的建档立卡户和同步搬迁户。

第四条 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指2016年以来已脱贫出列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现仍在云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中剔除的农户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奖励0.6万元,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3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每户奖励1.5万元。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途: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建房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支付购房款等支出。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第六条政策的搬迁户,建房搬迁后必须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设施,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建房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有经济能力的同步搬迁户,可适当扩大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建筑面积,不执行第八条承诺事项和本条规定的搬迁户,政府不给予建房补助和同步搬迁户不能享受建房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项目审批程序:安置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纳入搬迁计划的同步搬迁户,有贷款意愿的,可按6万元/户的限额申请国家低成本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本金由农户偿还,贷款在前3年内,利息由农户按2%的年利率承担,其余利息由政府承担;从第4年起,利息全部由农户承担。

第十二条 村庄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错落有致、美丽宜居”的原则进行规划,民居建设要充分体现民族建筑特点,建设具有传统特色的现代民居,房屋建设必须符合抗震民居的建筑要求,如不按要求建设的将不予补助。新民居建筑具体建设要求如下:一是民居建筑结构可采用框架、砖混、钢混、钢结构及砖木结构等,民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半,建筑一层高度不超过3.8米,二层高度不超过3.3米。建筑外墙禁用瓷砖贴面,要采用当地建筑材料(石头、竹子、木材、树皮等)或真石漆、铁红粉拌水泥沙浆稻草等做饰面,以体现乡土建筑特色。新民居建筑要保留披厦、檐口生活区、以及干栏式建筑特征。建筑形式禁止采用欧式建筑风格,禁用罗马柱等。新建民居必须实现人畜分离、厨卫入户,要分别建设符合家庭生产生活实际的人用和牲畜用化粪池。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入点所需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点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规划单位编制规划和项目投资预算,由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审批。

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户采取统规统建的建设模式;同步搬迁户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及统规自建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

第十七条 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1.搬迁户在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拨付第一笔建房补助款人均2万元,给予同步搬迁户拨付第一笔建房补助款户均3万元,剩余的第二笔建房补助款待房屋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同时拆除原居住房屋和附属设施,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一次性兑现建档立卡户人均0.6万元、同步搬迁户户均1.5万元的奖励资金。

2.搬迁入住后,未按规定拆除原居住房屋、附属设施和未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搬迁户,政府不给予兑现奖励资金,同时对原居住房屋和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拆除。

3.经相关部门鉴定确有保留价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地勘、设计、地灾评估、施工图纸、技术咨询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实施乡(镇)报指挥部审核确定;由政府性投资的公共设施工程建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工程建设,工程价款按中标价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批复后,各乡(镇)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由指挥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其中:项目前期费用经项目指挥部审批后,从项目经费中据实拨付;项目启动金拨付比例为中标价的20%,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回补报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由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21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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