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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 恢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2/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恢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马关县恢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乘车需求,合理规划营运线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48号)及《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运营规模
  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毎万人拥有8标台计算,目前全县应投入28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结合马关县实际,前期拟投入22辆新能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运力和运行线路随着人口和城市规模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经营模式
  公司化公车公营。
  三、营运组织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中“覆盖率、线路网密度、平均站距、发车间隔”等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适时调整,拟设置4条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线路网络、线路编号、线路走向、始发站点名称、线路长度、单程运行时间、沿途站点设置如下:
  (一)1路公交线路
  新堡寨→恒达驾校训练场→县公安局→公园世家小区→县医院→宏宇骏园小区→安平广场网球馆→电力花园小区→县林业局→烈士陵园→松江楼→晨曦幼儿园→平安路口→新华书店→中山公园→松江花园→锦业时代广场→籣庭苑小区→海关→佳宏凯旋城小区→县幼儿园(新校区)→逢春大道安置小区→泰安路口→田湾二村→马关一中。全程11.4公里,测试运行时间55分钟左右。
  (二)2路公交线路
  县四小→广环路口→逢春生态园→县敬老院→文化花园→县民族中学→润源酒店→信合农贸市场→林海路口→晨曦幼儿园→松江楼→中山公园→石门坎→东菊园→马关一中。全程6.8公里,测试运行时间35分钟左右。
  (三)3路公交线路
  下寨村→坝尾村→新堡寨→恒达驾校训练场→县公安局→县医院(安康路口)→宏宇骏园小区→安平广场→马关客运站(南)→县政府→兴塘路口→兴隆街→松江花园→县自来水厂→东菊园→马关一中。全程7.9公里,测试运行时间42分钟左右。
  (四)4路公交线路
  县四小→公园世家小区→县医院(安康路口)→宏宇骏园小区→安平广场→马关客运站(南)→县政府→县教育局→锦业时代广场→松江花园→石中路上段→农机监理站→马关体育广场→马关一中→田湾二村→泰安路口→小马白→马关建材市场→马关客运站(南)→佳宏凯旋城小区→逢春生态园。全程 9.8公里,测试运行时间45分钟左右。
  运行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安全运输为主线,不断满足城市建设需求,优化运行线路。经审定后的运行线路、站点、时间及运营车次不得随意更改。
  四、票价
  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权限和规定进行适时调整。票价由县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五、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48号)等政策执行。
  六、运营管理
  (一)按照《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许可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6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二)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与县交通运输局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线路名称、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配置车辆的最低额度、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等。
  (三)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的企业,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调整后,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于实施之日的10日前向社会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在20日前书面告知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于10日前在站点张贴公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县交通运输局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运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运营,服从管理;
  2.执行行业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3.开展安全教育,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运营安全;
  4.对运营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营服务状态;
  5.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价格;
  6.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核定的人数载客;
  7.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五)运营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色彩、标志符合要求,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站点、票价、安全乘车须知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六)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不得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车辆从事公共交通客运运营。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有关内容并妥善保管。
  (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需要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暂停(终止)申请表》,经批准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检察院、法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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