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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3/12/28

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8日


马关县新注册机动车环保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环字〔2013〕1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对新注册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推动全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实行环保达标差别化管理,逐步消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促进城镇环境和交通的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设置环保标志核发及管理机构,确定全县环保标志核发点,建立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平台,2013年12月30日前启动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5月一11月)
  1.设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机构。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标志着我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式启动,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在县环境保护局设置“马关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的监督管理。
  2.确定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点。根据服务范围,采取便民的原则,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点设置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3.核发人员培训。由县环保局负责对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人员系统进行标志核发管理、核发程序及核发系统操作等技术培训。
  4.通告。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对我县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进行通告,内容包括新登记注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的范围、发放种类及环保标志申领事项等。
  (二)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2013年12月启动)
  1.标志核发。根据环保部印发的《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列入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新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据此,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我县新注册落户的机动车,由县环境保护局核发环保标志。要求从 2013年12月30日起,新注册机动车车主在办理注册登记的同时领取环保标志。
  2.标志管理。县环境保护局根据预测新注册机动车数量,每月定期到州环境保护局领取环保标志,统一进行核发管理,剩余和废弃的标志统一收回。
  3.建立县级机动车环保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维护,统一对全县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进行监管。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构。为保障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马关县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袁加全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洪亮 县环保局局长
      徐天俊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彭  波 县环保局副局长
       卢  军  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
       高志聪 县环保局污防股股长
  在“马关县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中心”未成立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的日常事务及监督管理。
  (二)经费保障。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经费由县环保局每年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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