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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涉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1/09/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涉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马关县涉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行为,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公民(以下称举报人)对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非法经营矿产品的地点、运输矿产品车辆情况、数量、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单位:马关县整顿和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76—7122205。举报人也可以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
  三、举报单位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的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将举报查实情况向举报人进行反馈。举报单位擅自透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收缴矿产品拍卖实价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的领取由举报单位核实并查处后予以兑现。
  五、举报实行一案一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取高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举报在先并报告真实姓名者。
  六、若无举报人举报,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查处的,对查处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给予奖励。
  七、举报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八、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有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原马政办发〔2011〕102号终止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举报△  奖励办法△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140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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