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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马关县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马关县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马关县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为加快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力度,保障全县粮食作物的健康发展,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确保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种植业保险长效机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水稻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强水稻的抗风险能力。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1.保险标的:符合县农业部门种植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水稻。
  2.保险期限:自水稻移栽大田成活或者直播出苗时起至保险单约定的水稻成熟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约定为准,期满另行办理续保手续。
  3.保险责任:根据全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水稻保险责任主要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基本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和冻灾(含8月低温)等自然灾害。在上述基本险附加投保旱灾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全县不同地区调查测算的、水稻各个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农膜、机耕和灌溉等非人力成本,以保障投保户灾后能够恢复生产。全县统一确定为: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210元,每季每亩附加旱灾保险金额100元;合计每亩310元。
  2.保险费率:基本险责任费率为5%,附加旱灾险费率为2%。
  3.保费:总保费为12.5元。其中:每季每亩基本保险费=210元×5%=10.5元;每亩附加旱灾责任保险费=100元×2%=2元。
  (三)经办机构选择。试点期间,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负责开展全县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经营业务。
  (四)赔偿处理。保险作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且保险责任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为10%。具体赔偿处理按照财产保险公司水稻种植保险条款执行。
  1.定损办法:受损面积根据损失原始查勘记录和损失清单,由理赔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确定。损失程度根据作物受损面积大小,随机抽样3—10个点,按实际抽样地受损植株全损总数与保险单约定的抽样地作物总株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2.赔偿办法:
  (1)赔偿标准:水稻保险:每季每亩210元,其中:移栽成活—分蘖期为84元(赔偿40%),拨节期—抽穗期为147元(赔偿70%),扬花灌浆期—成熟期为210元(赔偿100%)。
  (2)赔偿计算: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根据水稻种植保险附加旱灾保险条款,旱灾保险责任险以70%以上(含70%)为起赔线(即相对免赔率),即以县为单位损失程度低于70%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70%,保险公司以县为单位,实行该险种保费收入封顶限额赔偿。
  (五)承保、定损及理赔。
  1.承保方式: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农科部门作为全县水稻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水稻保险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2.定损及理赔: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以保险公司为主,负责农作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由农科相关部门复核监督,确保灾后理赔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3天后,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
  下列情况不予理赔: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
  三、参保面积
  2011年全县参保作物为水稻,面积共100000亩。其中:马白16116亩,南捞5684亩,坡脚5298亩,大栗树8372亩,八寨7250亩,篾厂6546亩,古林箐6167亩,仁和10013亩,木厂9828亩,夹寒箐7706亩,小坝子4208亩,都龙9756亩,金厂3056亩。
  四、保费构成及管理
  (一)保费构成。2011年水稻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每亩保费12.5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贴5元/亩,省级财政补贴4元/亩,县级财政补贴2.25元/亩,农户承担1.25元/亩。
  (二)保费收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干部收取农户承担部分的保费,并填写投保农户的信息资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保险公司,同时将投保农户的信息资料复印报县农科局备案存档。
  (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投保情况报县级农科部门审核,县级农科部门负责编制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县级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县农科、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水稻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本地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并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上报州农业局、州财政局。
  2.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决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在次年的1月前对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并及时上报州财政局。
  3.加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监管。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分析,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等行为。保险公司要及时编制《水稻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编制《水稻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连同审核确认后的《水稻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一并报送州财政部门。
  五、灾情的核定和理赔程序
  设置理赔管理办公室于保险公司,负责全县范围内政策性水稻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成员由县农科局、财政局、水务局、气象局,财产保险公司马关支公司等单位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和专业人士参与。
  (一)灾情的核定由理赔办公室负责。理赔办公室下设水稻理赔小组,负责种植业的灾情核定,实行以保险公司为主,农科部门、乡镇共同配合的理赔小组。
  (二)理赔程序。投保农户在投保受灾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保险公司理赔办公室逐级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及时组织理赔办公室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根据水稻不同生长期受损情况,分别给予核损,按照赔偿规定核定赔偿金额。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马关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坤林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钱春言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黄  宏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段贵繁  财产保险公司马关支公司经理
  成  员:王元梅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刘继武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世华  财产保险公司马关支公司农险部经理
      各乡镇及健康农场管委会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由王元梅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员从县农科局抽调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细化职责和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农科部门:指导各乡镇制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按时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按时报送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总结,编制下年度的水稻保险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和监管工作,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申报补贴资金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的清算,指导乡镇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险经办公司:具体办理投保相关事项,负责拟定农业保险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严格按补贴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操作,坚持规范经营,确保保险经营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要确保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及理赔到户。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及时将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为农民提供防灾防疫、风险管理、产品信息等增值型服务,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当地农科部门合作沟通,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的投入,确保保险工作顺利进行,降低种植风险。公司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汇报工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汇报沟通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取农户承担部分的保费,收集填写投保农户的信息资料并汇总上报保险公司,同时将投保农户的信息资料报县农科局备案保存。各乡镇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要求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保险经办员(由行政村文书或其他村干部兼任),主要职责是:一是收集参保农户信息,填制分户清单;二是收集农户保费(农户自缴部分);三是保险业务宣传;四是其他保险业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系统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四)做好保险经营服务。保险公司要强化支农惠农意识,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落实水稻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承保条件,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简化投保、理赔手续。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除按规定向种植户收取自担保费外,不得违规再收取勘查鉴定等费用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要在协议规定时限内理算赔付,及时履行赔偿损失义务,在边远山区要尽量做到及时定损、现场赔付。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险责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巨灾风险分散方案,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监控和预测,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要积极增加服务网点,组织上门服务,为种植户提供优质服务。要密切与基层农业部门和基层村级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其对种植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对协助承保、代为收取保险费以及协助办理理赔鉴定等工作中的机构和人员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乡镇不折不扣地把水稻保险政策宣传到实处,要加强调研和督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和解决种植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发挥各部门参与和支持种植业保险的积极性,监督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政策,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确保种植户及时、足额获得赔付,切实保护种植户利益。


主题词:农业 水稻  保险  方案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发: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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