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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8〕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18年台湾大肉姜试验示范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0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2018年台湾大肉姜试验示范扶持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马关县2018年台湾大肉姜试验示范扶持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和州委、州政府《文山州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中共文山州委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文发〔2017〕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更好助推全县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对象及规模

(一)扶持对象:与马关鑫榆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台湾大肉姜种植购销合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

(二)奖励对象:马关鑫榆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扶持发展规模:2018年全县共发展种植台湾大肉姜5000亩。为加强示范带动作用,在马白镇发展集中连片示范种植200亩,在大栗树乡发展集中连片示范种植200亩。扶持补助种植面积按各乡(镇)农户报名先后顺序定,满5000亩止,超过5000亩部分不给予补助。

二、扶持奖励标准及方式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

1.补助资金

(1)补助标准:政府补助1000元/亩,其中,700元用于补助购买姜种,300元用于中期管理。每户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亩(含5亩)。对马白镇、大栗树乡集中连片示范种植项目每亩给予补助租地费用800元。

(2)补助条件:2018年在马关县境内种植台湾大肉姜,与公司签订种植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面积及技术要求种植,并将生姜按合同约定销售给公司。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将取消补助。

(3)补助资金兑现方式:首次补助700元/亩用于购买姜种;种植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技术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300元/亩的中期管理费。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由马关县耕盈农业开发公司一次性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兑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连片示范种植项目租地费用一次性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2.贷款资金:每亩给予2000元扶持小额信贷资金支持,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贴息,贷款期限最高一年。

(二)公司

1.奖励:公司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台湾大肉姜种植购销合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生姜纯收益达到当年脱贫标准以上,或者公司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到公司务工,实现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年脱贫标准(以公司登记销售台账和汇入种植户或务工人员账户资金银行流水为依据),每带动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政府给予公司一次性奖励500元。

2.惩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政府奖励资金、虚报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面积、产量、收入)等,一经查实,政府将勒令退回所有奖励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公司列入诚信失信黑名单。

三、合作及运作模式

(一)公司按“四个统一”的方式进行合作发展。即:统一提供姜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配方施肥、统一病虫害防治。

(二)公司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并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最低保护价定为1元/公斤。在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公司保证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在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公司保证按最低保护价收购。

四、资金管理办法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产业项目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实行资金专帐存储核算,统一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切实加强资金的跟踪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在资金使用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产业发展。

(三)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助必须由乡(镇)核实每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后给予支付;二是对连片示范种植的租地费用,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面积后一次性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三对公司的奖励资金,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对实行种植收购的,公司必须按合同收购完所有产品,所有收购资金已支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建档立卡贫困户出售产品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达到当年脱贫标准方给予支付奖励资金。对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到公司务工的,在一个年度周期内实现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年脱贫标准的方给予支付奖励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与公司商量引导种植户做好选地、种植工作,并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档案管理。

六、本办法由县农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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